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5)豫法刑申字第286号
汤某军:
你因犯职务侵占罪一案,对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商刑终字第23号刑事裁定和宁陵县人民法院(2012)宁刑初字第195号刑事判决不服,以“你购买的设备价值在200万以上,所有设备款尚未入账,原判认定的事实与民事判决相矛盾”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经审查,原判认定你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你的申诉理由已经一、二审法院审理、审查不能成立,评判分析并无不当。
本院认为,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应予驳回,望你息诉服判。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