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5)豫法刑申字第285号
欧某德:
你因犯盗窃罪一案,对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三刑一终字第32号刑事判决不服,以“被盗物品价值不能确定,原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自首情节未予认定”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经审查,原判认定你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你的申诉理由已经一、二审法院审理、审查不能成立,评判分析并无不当。
本院认为,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应予驳回,望你息诉服判。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