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郸刑初字第167号 公诉机关郸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x,女,1963年9月19日生于河南省鹿邑县,汉族。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犯罪于2014年6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周口市看守所。 郸城县人民检察院以郸检刑诉(2014)2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x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4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郸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蔡志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x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郸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18日,被告人赵x在郸城县城关镇北环路糖果KTV对面经营一美容店,在经营美容店期间先后介绍、容留卖淫女李x、x、李x多次卖淫。其中李某在该店内卖淫二十余次。直至2014年6月16日北关派出所在对该美容店例行检查时当场予以查获。 被告人赵x对介绍、容留李某卖淫无异议。辩称,李x、玉x不是卖淫女;只容留、介绍李某卖淫一次,收取五十块钱。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8日,被告人赵x在郸城县城关镇北环路糖果KTV对面经营一美容店,在经营美容店期间,容留、介绍卖淫女李某多次卖淫,李某在该店内卖淫二十余次。直至2014年6月16日北关派出所在对该美容店例行检查时当场予以查获。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被告人赵x曾供述,我介绍、容留小姐在我的美容店卖淫,嫖客来基本上都是和我谈价钱,谈好价钱之后我让卖淫女去给他们提供性服务。嫖资基本上都是付给我,我把提成扣除之后剩下的给卖淫女。李某在我店里住着,我给她做饭吃。李某卖淫每次给我提成十五至二十元,李某给我提了五六百元;2、证人李x证言,一个星期前我来到郸城县北环路“糖果KTV”对面的美容店卖淫的,我在她店里卖淫的事她知道,因为我和她说好的,我卖淫一次,给她提成二十元,我在她店里卖淫二十多次,给她提了五六百块钱。嫖客来了之后,老板娘给他们谈价钱,谈好价钱之后老板娘让我去卖淫;3、证人张某某证明,2014年6月16日16时20分,在被告人赵x店内嫖娼时被北关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4、李某辨认笔录证实,赵x就是容留、介绍其卖淫的人。5、郸城县公安局北关派出所情况说明,没有查到李红、玉霞的信息和嫖客的信息。还有郸城县公安局北关派出所查获李某卖淫时现场照片、被告人赵x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x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并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且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根据豫高发(2013)336号座谈纪要,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十人次以上为“情节严重”。被告人赵x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二十余次,属于情节严重。被告人赵x辩称,李x、玉x不是卖淫女的辩护意见,经查,证明李x、玉x卖淫的证据不足,其辩解理由成立。被告人赵x辩称,只容留、介绍李某卖淫一次,收取五十块钱的辩护意见,与侦查阶段被告人赵x的供述以及证人李某的证言相矛盾,不能成立。为保护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和良好的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x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9日起至2019年6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王超杰审判员王祖宁审判员韩宏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朱 腾 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