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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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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尚x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徐x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9
摘要: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郸刑初字第94号 公诉机关郸城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尚x,男,1992年11月29日生。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尚x,男,1963年9月11日生,汉族。 被告人尚x,曾用名x,绰号x,男,1988年7月7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郸刑初字第94号

公诉机关郸城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尚x,男,1992年11月29日生。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尚x,男,1963年9月11日生,汉族。

被告人尚x,曾用名x,绰号x,男,1988年7月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因涉嫌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犯罪于2014年12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郸城县看守所。

被告人徐x,男,1995年3月13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4年12月3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于16日被取保候审。

郸城县人民检察院以郸检公诉刑诉(2015)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尚x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徐x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尚x、尚x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郸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芳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尚x、尚x,被告人尚x、徐x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郸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故意伤害罪。2014年9月24日21时许,在郸城县双楼乡金庙行政村尚庄村尚x家,被告人尚x因琐事将被害人尚x砍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尚x所受损伤为轻伤。二、寻衅滋事罪。2014年11月29日下午,在郸城县双楼乡金庙行政村尚庄,被告人尚x、徐x伙同他人手持砍刀、木棍,无故对尚x进行追打,致尚x受伤,经鉴定尚x所受损伤为轻微伤。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有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尚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持械无故殴打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x持械无故殴打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要求依法判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尚x诉称,被告人尚x将我砍伤,应赔偿我医疗费等费用10万元;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尚x诉称,被告人尚x、徐x将我打伤,应赔偿我医疗费等费用3万元。

被告人尚x辩称,我没有去尚x家,也没有打尚x。

被告人徐x自愿认罪,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一)故意伤害罪

2014年9月22日21时许,在郸城县双楼乡金庙行政村尚庄村尚x家,被告人尚x因琐事将尚x砍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尚x所受损伤为轻伤。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被告人尚x供述,2014年9月22日晚,我和x、尚x还有给顾x(顾x)家打夯的师傅在顾x家喝酒,尚x让我喝酒,我没喝,尚x就把酒倒我脸上了。尚x抓起酒杯又把杯子里的酒喝了,端起我的酒问我:“你到底喝不喝?”我说:“我不喝。”尚x就又把杯子里的酒倒我脸上了,我站起来就往外走,尚x拉着我的胳膊把我拉回来了,然后又掐着我的脖子,还骂我。x和顾x上来就把我俩拉开了,我从顾x家出来之后。我打电话问尚x:“你喝点酒,弄啥?”尚x在电话里骂我,我把电话挂了,我没有停去我们村北地了,待到后半夜我才回家;2、被害人尚x陈述,2014年9月22日20时30分左右,我和尚x一起去我村顾x家找x玩,到了顾x家,看到x他们正在喝酒,顾x看到我和尚x去了,就让我们坐下喝酒,我和尚x就坐下了,我自己倒了一杯酒,x给尚x倒了一杯。我给尚x说:“咱俩喝一个。”说完我就端起酒喝了,我喝了以后,尚x说:“我不喝。”我听到尚x说不喝,我就有点气,我就端起尚x的酒杯泼到尚x身上了,我泼了以后我和尚x两个人就吵起来了,后来就被顾x和x拉开了,尚x就走了。过了二十分钟,尚x给我打电话说:“你刚才怎么回事?”我说:“刚才喝的有点多。”尚x说:“那你过来,咱两个说说。”我就问尚x:“你在哪?”尚x说:“我在尚x家里。”挂了电话后我就过去了,我到了尚x家门口,我敲尚x家的门,尚x开了门以后站到门东边了,尚x拿着刀就上来砍我,我看尚x拿刀砍我,我就抬起左胳膊挡,尚x砍到我左胳膊上了,尚x又拿着刀朝我头上砍,我把头往右本能的偏一下,我看到我胸前在滴血,我就往尚x家的堂屋里面跑,我跑的时候尚x在后面追着我砍我,把我背上也砍了几刀,我跑到尚x家堂屋里后,我从里面把门关着了,我听到外面没有动静了,我开开堂屋门,我看到院子里面没有人,我开始往外面跑,刚跑到尚x家的大门口,我看到尚x和尚x在门口站着,尚x看我出来了,又拿起刀砍我,砍到我右手臂上了,我就往我四伯家里跑,我四伯就问我:“咋弄的?”我说:“老包砍的。”尚x砍我的时候拿的是一把砍刀,有五六十公分长。我左面部、左手臂、右手臂、脖子下方、腰背部被砍伤了;3、证人尚x证言,2014年9月22日晚上九点多,我听见有人推开了我家的大门,我看见尚x从柏油路上跑过来,对我说:“别关门。”尚x直接就进俺家院子里了,我把大门关上了,我回过头来的时候尚x和x就抱到一块打起来了,我看见尚x手里拿了个短把的锄头,在靠近俺家堂屋门口的砖头旁边半靠着,身上都是血,x在俺家院子中间站着,手里拿着个东西,还要去打尚x,我赶紧把尚x拉到俺家堂屋里了,我看见尚x脸上有道大口子,一直流着血,我看x跑了,我就赶紧拉着尚x去找车,后来我把尚x送到他四伯尚x商店门口,我给尚x说:“赶紧看病,他给人家打架了。”我后来听说尚x和x是在x家喝酒的时候打起来了,后来x跑到俺家,尚x在后面追,才在我家又打起来的。尚x到我家去的时候他脸上没有伤。在我们家打的时候我就看见尚x脸上有个大口子,脸上流好多血。他们来我家的时候尚x手里没拿东西,因为天黑x拿的什么东西打的尚x我没看清楚;4、证人顾x(顾x)证言,2014年9月22日晚8点左右,我和尚x、尚x在我家喝酒,快吃完饭的时候,x和尚x去我家了,我问尚x和x:“你们喝酒不喝?”尚x说:“那我们喝点啤酒吧,一个人一瓶。”然后尚x和x就一人打开了一瓶啤酒,尚x倒了一杯啤酒对x说:“你把你跟前的白酒喝了。”x没有说话,偷偷的把桌子上的白酒倒在了地上一点,尚x看到之后就拿着他跟前的啤酒杯朝x甩了一下,把杯子里的啤酒倒在了x身上一点。x站起来就要走,尚x拉着x的手说:“你把酒喝了。”我怕他们发生矛盾,我就把尚x、x拉开了,我给x说:“你走吧。”x就走了。大概过了二十多分钟,尚x就走了,我第二天听说尚x被砍伤了;5、证人尚x证言,2014年9月22日晚8点左右我和尚x在顾x家吃饭,我们快吃完饭的时候,x和尚x也来顾x家了,顾x问x和尚x:“你俩喝酒不喝?”尚x说:“好,那我们喝点啤酒。”然后尚x和x就一人拿了一瓶啤酒,尚x走的时候还剩了半杯白酒,尚x给x把啤酒倒在了尚x没有喝的半杯白酒里了,x偷偷把那杯酒倒在了地上,尚x看见了就说:“你怎么把酒倒地上了?”x没有说话,尚x就又给x倒了一杯啤酒,x不喝。尚x就说:“你不喝酒,你看不起我。”x一直都不喝,尚x就把酒洒在了x身上一些,x一直都没有说话,站起来就要走,尚x就拉着x不让走,我和顾x怕他俩打架,就把他俩拉开了,拉开之后x就跑了,我和顾x拦着尚x没有让他走,尚x就在顾x家里又坐了大概二十多分钟,尚x就走了;6、证人尚x证言,2014年9月22日晚上9点多,我侄子尚x一只脚光着脚,脸上身上都是血跑到我家,我看见尚x脸上有个大口子,两个胳膊上有几个口子,左边腰上有个口子。我问他咋回事?尚x说:“x(尚x)砍着我了。”;7、法医学鉴定书,尚x所受损伤属于轻伤一级。还有,被害人尚x伤情照片、被告人尚x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证实。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认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二、寻衅滋事罪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