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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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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x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9
摘要: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郸刑初字第242号 公诉机关郸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x,男,1974年1月6日出生于。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4年7月30日被郸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6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郸城县看守所。 郸城县人民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郸刑初字第242号

公诉机关郸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x,男,1974年1月6日出生于。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4年7月30日被郸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6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郸城县看守所。

郸城县人民检察院以郸检公诉刑诉(2014)3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x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郸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周小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x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7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周x酒后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顺郸城县南丰镇至亳州公路自西向东行驶至白马镇张庄村一号桥东100米处时,撞到同向步行的陈凤英,造成周x、陈凤英受伤的交通事故。周口市公安局出具周x血液乙醇浓度检验报告:周x血液乙醇浓度为117.24mg/100ml。郸公交认字(2014)07018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周x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周x对被害人陈凤英进行了赔偿,被害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凤英陈述,证人于x、焦x、于x、刘x、张x、焦x等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周口市公安局血液检验报告单,郸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证明,郸城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协议书、谅解书、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x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周x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被害人表示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保护道路交通安全,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零十五日,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6日起至2014年11月3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超杰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