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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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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x犯抢劫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9
摘要: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郸刑初字第56号 公诉机关郸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x,男,1980年2月19日(农历1月4日,因涉嫌抢劫犯罪于2014年9月14日被抓获,同年9月24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犯罪于2014年10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郸城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郸刑初字第56号

公诉机关郸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x,男,1980年2月19日(农历1月4日,因涉嫌抢劫犯罪于2014年9月14日被抓获,同年9月24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犯罪于2014年10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郸城县看守所

辩护人赵华,河南文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周莹鑫,河南文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郸城县人民检察院以郸检公诉刑诉(2015)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x犯抢劫罪,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郸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宗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x及其辩护人赵华、周莹鑫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郸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998年元月12日晚8时许,被告人杨x伙同宜路镇小杨洼村民杨学福(另案处理),经过预谋后,持菜刀至郸城县石槽镇大刘庄卢金星诊所,由杨x以买药为名骗开诊所门后,二人趁卢金星拿药找钱之机,窜入柜台内,掏出菜刀威逼被害人卢金星给他俩拿钱,因被害人卢金星反抗并进行呼救,杨学福、杨x随即逃走,未抢得财物。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杨x伙同他人以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要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杨x辩称,我的出生时间是1980年农历1月4日,我做案时不满十八周岁。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杨x不属于入户抢劫;被告人属于抢劫未遂;被告人在案发时未满十八周岁;被告人杨x在本案中系从犯;被告人已经得到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系初犯、偶犯,犯罪后到现在并无其他犯罪记录;被告人杨x能够坦白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1998年元月12日晚上8时许,被告人杨x与同村村民杨学福(已判刑)经过预谋后,杨学福持菜刀,伙同被告人杨x至郸城县石槽镇大刘庄卢金星诊所,由杨x以买药为名骗开诊所门后,杨学福趁卢金星拿药找钱之机,窜入柜台内,掏出菜刀威逼被害人卢金星拿钱,因被害人卢金星反抗并进行呼救,杨学福、杨x随即逃走,未抢得财物。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被告人杨x供述,1997年腊月的一天,我和我村的杨学福晚上在一起喝酒,在喝过酒时,杨学福对我说夜里去大刘庄药铺弄点钱花。我说,好。杨学福又说,他去时在我家后墙用脚跺跺墙我就出来。我说,好。喝完酒后,我就回家睡觉了,也不知是啥时候,我听见我屋后墙响声,我就穿衣出来啦,杨学福在我屋后等我,我俩就去大刘庄,走到半路上,杨学福告诉我他拿的有刀,我问他在哪拿的刀,杨学福说:在我家厨房内拿的菜刀,杨学福并对我说,到了大刘庄药铺你敲门,就说给小孩包药的,说是小寨的。我说,好。到了大刘庄药铺,我就敲门,医生把门开开,我和杨学福进到屋内,我对医生说,给小孩包感冒药。医生问我哪庄的,我说小寨子的,医生包好药后,我付了钱,医生拉开抽屉给我找钱时,杨学福就到医生身后,手里拿着菜刀,让医生别动,快拿钱。医生没拿钱,却给杨学福夺刀,医生把杨学福手中的菜刀夺走了,杨学福就跑,我也跟着跑啦,医生就在后边追我们,并扔菜刀砸我们,但没砸着,菜刀掉在地上,我们就跑了。我们没有抢到钱。大刘庄药铺在他村南地,是在大刘庄药铺东间药房内抢劫的,杨学福的乳名叫杨海印,他的个子比我高一点。我小孩没有病,在去大刘庄路上杨学福对我说,到了大刘庄药铺让我叫门,就说小孩病了,包药;2、被害人卢x陈述,一九九八年元月十二夜八时许,我在我诊所关门准备休息,不一会有人敲我的门,说,看病的,买点药。我开门后,见有两个男青年,一低一高,其中低个子年轻人对我说,他小孩有病,想买点药。说着,就到诊所里了。我接着问那个人,你是哪里人,那个低个子说,小寨的,小孩有病。我又问他,谁家小孩,他讲,你问谁家小孩干啥?说着说着,高个子过我柜台里面去了。我正说他为啥过来?低个子就让我给他找钱。趁此高个子走到我跟前,从怀里拿把菜刀,逼着我开抽斗给他拿钱,我没拿。我一见有菜刀,我就去夺,我们就互相夺菜刀。我一边夺刀一边喊人,那两个人见我喊人,就赶紧吓跑了,我夺回一把菜刀。我昨天以追药帐为名,走到宜路镇小杨洼,我见到高个子了,脸上有伤疤,就是那个人,是小杨洼村人,他平常好打麻将,菜刀就是他拿的。我发现后没惊动他,今天就来报案了。小杨洼离我诊所有两华里。我遭抢劫时,我就住在诊所西间观察室,当门是诊断室,东间是药房,我就是在药房遭抢劫的,我平时就在诊所住;3、证人杨x证言,一九九八年元月十二日夜八点许,我同俺村的杨x在我家喝过酒后,商量到北边抢点钱好过年,于是俺俩就去俺村北大刘庄,当时天还下着小雨,我俩就径直走到大刘庄村一家个体诊所,当时,我把菜刀藏在我怀里,俺到个体诊所后,杨x敲开门,说,给他小孩买点药,当时屋内就他一个人,那个男医生说:“你小孩啥病,哪村人?”杨x说,小寨的。他又问,谁家小孩?永强说,你管谁家小孩干啥?说着,我就过柜台里面,杨x给他十元钱让他找钱。趁此机会,我到那人跟前从怀里拿出菜刀,逼着那个个体医生开抽屉给我拿钱,那人一看我有刀,就去夺,一边夺一边大声喊人,我和杨x一看他喊人,就赶紧吓跑了,菜刀也被那人夺去了,我俩也没抢走一分钱就跑了。我当时上穿绿军装,下穿黑裤子,右脸有人挖的两道痕迹;4、证人杨x证言,我儿杨x属猴的,生于1980年农历正月初四;5、证人杨x证言,我任宜路镇井路口行政村出纳会计,1997年5月20日我行政村人口登记时,我参与了人口信息登记填写工作,杨x一家的《常住人口登记表》是我填写的,都是按农历填写的,杨x“出生日期”一栏中的“1月4日”也是按农历填写的,换算成公历是“1980年2月19日”,当时为了图省事,我们都没有将农历换算成公历时间。6、证人井x证言,当时《常住人口登记表》都是行政村填写的,填写好以后报到当地派出所里。当时我是会计,那时候填表都是按农历填的,杨x的登记表上出生日期也是按农历填的,农村人当时不按阳历;7、证人王x证言,杨x是我接生的,杨x属猴的,生于农历正月初四;8、证人杨x证言,我生于1981年阴历1月1日,属鸡的,杨x比我大一岁;9、郸城县宜路镇井路口行政村村民委员会证明,杨x的户口表年龄是按农历填报的。还有现场照片、提取笔录、作案工具菜刀照片、郸城县人民法院(1998)郸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书、在逃人员登记表、被告人杨x被抓获经过、宜路派出所关于杨x出生日期的情况说明、谅解书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