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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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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福康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9
摘要:(2015)豫法刑申字第00094号 王某康: 你为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一案,对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郑刑一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和本院(2010)豫法刑二终字第0047号刑事裁定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 经审查,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2015)豫法刑申字第00094号

王某康:

你为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一案,对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郑刑一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和本院(2010)豫法刑二终字第0047号刑事裁定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

经审查,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重新审判条件,本院决定不对该案再审。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