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豫法刑申字第00135号
甘某营:
你为犯挪用公款罪一案,对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许中刑一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和本院(2004)豫法刑二终字第14刑事裁定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
经审查,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重新审判条件,本院决定不对该案再审。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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