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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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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建、位某、位某亭、位某民、位某奇、李某友犯流氓罪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9
摘要:通 知 书 (2014)豫法刑申字第00530号 李某: 你因被告人李某建、位某、位某亭、位某民、位某奇、李某友犯流氓罪一案,对周口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7)周刑初字第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和本院(1997)豫刑一终字第335号刑事裁定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 经

通 知 书

(2014)豫法刑申字第00530号

李某

你因被告人李某建、位某位某亭、位某民、位某奇、李某友犯流氓罪一案,对周口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7)周刑初字第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和本院(1997)豫刑一终字第335号刑事裁定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

经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仅就民事部分提出申诉,一般不予再审立案。”依据该规定,你的申诉不符合再审立案的条件,本院不予受理。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