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 知 书
(2014)豫法刑申字第00530号
李某:
你因被告人李某建、位某、位某亭、位某民、位某奇、李某友犯流氓罪一案,对周口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7)周刑初字第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和本院(1997)豫刑一终字第335号刑事裁定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
经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仅就民事部分提出申诉,一般不予再审立案。”依据该规定,你的申诉不符合再审立案的条件,本院不予受理。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