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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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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x犯行贿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9
摘要: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郸刑初字第267号 公诉机关郸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x,男。因涉嫌行贿犯罪于2014年11月6日被项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郸城县人民检察院以郸检公诉刑诉(2014)3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x犯行贿罪,于2014年1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郸刑初字第267号

公诉机关郸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x,男。因涉嫌行贿犯罪于2014年11月6日被项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郸城县人民检察院以郸检公诉刑诉(2014)3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x犯行贿罪,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郸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x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7月份,被告人冯x为了给在项城市卫生局工作的女儿冯x解决编制,向时任项城市卫生局局长的杨x行贿人民币50000元,之后,杨x为冯x解决编制并安排冯丽在项城市卫生局农合办工作。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冯x、杨xx等证言、项城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花名册、项城市卫生局证明及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x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人员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冯x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等条件,依法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冯x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王超杰

审判员  王祖宁

审判员  韩 宏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