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2)郸刑初字第253号 公诉机关郸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x,男,1980年10月21日出生于河南省郸城县。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2年3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郸城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永权,河南规范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苏,河南文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x,绰号老外,男,1981年5月6日。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2年3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郸城县看守所。 被告人刘x,男,1984年8月25日出生于河南省郸城县。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2年3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郸城县看守所。 辩护人兰俪君,河南世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郸城县人民检察院以郸检刑诉(2012)2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刘x、刘x犯盗窃罪,于2012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审理期间,郸城县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一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郸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劲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x及辩护人张永权、王苏、被告人刘x、被告人刘x及辩护人兰俪君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郸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2年1月5日晚上,被告人刘x伙同刘x、刘x携带撬扛、手套、绒线帽子等作案工具,步行至郸城县西环路移动营业厅,用撬扛打开营业厅的防盗门,刘x望风,刘x、刘x进入营业厅内,将营业厅内的人民币76227元盗走;2、2012年3月4日晚上,被告人刘x伙同刘x、刘x、刘旭杰(另案处理)四人携带撬扛、手套、绒线帽子,驾驶五菱面包车至周口市七一路五一路交叉口旁边的中国移动营业厅内,刘x望风,刘x、刘x、刘旭杰三人进入营业厅内,将营业厅保险柜中人民币24406元盗走。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刘x、刘x、刘x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x及辩护人辩称,第一起犯罪金额不对,应是14000多元,第二起被告人刘x没有参与。 被告人刘x辩称,第一起犯罪金额不对,应为14000多元,指控的第二起是我、刘x和刘旭杰去的。 被告人刘x辩称,第一起应为14000多元,指控的第二起是我、刘x和刘旭杰去的。被告人刘x辩护人辩称,第一起犯罪金额应为14000多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5日晚上,被告人刘x伙同被告人刘x、刘x携带撬扛、手套、绒线帽子等作案工具,步行至郸城县西环路移动营业厅,用撬扛撬开营业厅的防盗门,刘x望风,刘x、刘x进入营业厅内,将营业厅内保险柜里的人民币64591元及两个小保险柜盗走,小保险柜内有600多元现金、一部手机和若干个卡;2012年3月4日晚上,被告人刘x、刘x等人携带撬扛、手套、绒线帽子,驾驶五菱面包车至周口市七一路五一路交叉口旁边的中国移动营业厅内,刘x望风,刘x等人进入营业厅内,盗窃营业厅保险柜中人民币24406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被告人刘x供述,2011年农历12月的一天夜里,我在家看电视,老外和刘x到我家找我,老外和刘x都给我说到移动公司偷现金,我同意了。刘x在俺家里背两根撬棍,当天夜里12点多,我们三人从俺住的地方走到郸城县移动公司,我们先从移动公司南边那个门进去,然后用撬棍把移动公司里边那个防盗门撬开,我们把防盗门抬到一边,刘x在外边看着,我和老外进去先撬大厅南边小房间的三四个保险柜,别出来14000元现金,老外把14000元现金交给刘x,然后我和老外用撬棍撬四五个自动交话费的机子,从自动交话费的机子里边没有撬出来现金,手机和充值卡都给他放那了,我们没有要他们的手机和充值卡,我们就拿一万四千元现金走了,我和老外、郭华三人分的,每人分4700元左右,我分的钱花了。我不认识淮阳县冯唐乡张楼行政村梁庄梁振余这个人,我也没去过梁庄村,梁振余家留有我的指纹我不知道怎么回事,我没有参与周口七一路口那个移动营业厅被盗案,我们一块出去玩的时间碰巧了作案的,分不出谁是主谋;2、被告人刘x曾供述,今年年前腊月13左右,我去刘x家玩,见刘x在他家住,大约是晚上七点多我们三人一起吃饭,吃饭后在他家我们三人说话,刘x说郸城移动公司营业厅里面有保险柜,里面有钱,我们一起弄去,里面没有防盗器。到晚上大约十点多,刘x让我去移动公司营业厅看有没有看门的。我一人去的,看看没人我就到刘x家等着,大约夜里一点多刘x拿一个黑布双肩背包,里面有白线手套3双,深颜色的口罩3个,毛线马虎瞪帽子3个,还有一根短撬扛大约有两尺长,一根长撬扛一米左右长,两根撬扛都是一头尖一头扁。我们三人步行从刘x家出来一直到郸城移动公司西街营业厅,我们先把防盗门撬掉抬到营业厅房子后面,刘x去放风,我和刘x进去撬保险柜,刘x撬北边的两个保险柜里面就1000多元钱,又到南边撬了一个保险柜里面有50000多元,刘x从盒子里拿了一个新手机,走的时间我们把桌子上的两个小保险柜也放进背包里带走了,移动公司西街营业厅里面有好多充值卡我们都没要,我们步行去刘x家,算帐每人分20000元,我和刘x一人又给刘x1000元,分完钱大约夜里3点多我们三人就骑两辆电动车去钱店刘x岳父杨保银家,到那后是刘x岳父开的门,我们进去后杨保银把门拉上,刘x把那两个小保险柜从包里拿出来撬开,两个小保险柜撬开后里面共有600多元和一个手机以及好多卡,我拿500元剩下100多零钱我给杨保银,安排他说你把卡和手机都烧了,小保险柜扔了,我们三个上他家二楼上睡觉去了,东西都是杨保银处理的;2012年3月4日下午,我和刘x、刘旭杰、刘x我们四个人在我家打牌,到下午两三点,我们四个人商量盗窃的事,说是去周口七一路与五一路交叉口旁边一个移动公司的营业厅,想去那里面盗窃,商量之后,他们因为有事就说让刘x先去看看,交代刘x到营业厅看看营业厅下班后是否有押运车过去,把营业厅内的钱运走。商量之后刘x自己一个人就坐公共汽车去周口,刘x给刘x打电话问什么情况,之后他让我继续等着,我在游戏厅等到夜里十二点左右,刘x、刘旭杰我们三人开着刘x买的银灰色五菱车到周口找到刘x,我们在七一路和五一路交叉口见的面,之后刘x把车停到五一路上,让刘x到车上看着车,他们三人到营业厅内去盗窃,他们下车时从车上拿一个包,包里面应该是作案用的工具,他们去了大概不到一个小时就回到车上,到车上后他们就让刘x开着赶快走,我们是走淮阳回的郸城,快到郸城县县城时,刘x给我们分钱,刘x从包里数了4600元给我,然后分给刘旭杰多少我不知道,这次盗窃加上零钱也就是20000元左右,到郸城县城后我们四个人就去了郸城老汽车站南边的一个宾馆内打牌,打麻将到天亮后我们四个人一块出去吃饭;3、被告人刘x曾供述,2012年元月1日,我从银川打工回到郸城,因为回来时带着女朋友在老家住着不方便,我就到郸城县城找刘x,刘x在郸城夏庄租的有一套房子,我就买了一张床,和我女朋友一块住到刘x租的房子中,过了几天我女朋友就回银川了,不久后的一天晚上,我和刘x、老外我们三人一起吃饭后回到刘x租房处说话,老外说没钱花了,想法弄点去,老外说去移动公司营业厅去盗窃,我到十来点的时间先去看看大厅是否有看门的人,因为我喝酒喝的有点多我就回屋里睡了。到夜里凌晨一点左右的时间,老外和刘x叫醒我,起来去移动公司,他们两个准备了两个撬棍,三个绒线帽子,三双手套,把这些工具放到一个黑色的背包中,准备好作案工具后他们让我背着,我们三个人走着就去了。到地方后,他们两个让我在移动公司门口南边胡同口望风,他们两人戴上绒线帽子每人拿一根撬棍就过去了,过了一会他们两个人出来,从营业厅内拿出来两个铁盒子,放到背包中后又回到营业厅中继续盗窃,在整个盗窃过程中,他们两个出入营业厅好几次,我在路口等了大概一两个小时后,他们才盗窃完,最后一次出来拿的是现金,大概是60000多元,盗窃完之后我们三个人就回刘x的租房处分钱,总共分给我两万零几百元钱,我们三人分的钱数差不多,当时小铁盒没有打开,不知道里面装的什么东西。因为当时也快过年了,分了钱之后我们三人连夜带着小铁盒回到刘x的老岳父家,我们到后刘x的老岳父开的门,我们进到一楼大厅后,刘x和老外当着刘x老岳父的面撬开小铁盒,打开小铁盒后,我看到里面有手机充值卡,像银联卡的东西,一部手机,几百元现金,我看到老外从小铁盒中拿着一些零钱给刘x老岳父,大概有几百,老外自己装五百元钱,告诉刘x的岳父小铁盒中的东西不管要,找地方扔掉,之后我们各自回家了;2012年3月4日下午,我和刘x、刘旭杰、刘x我们四个人在老外家打牌,到下午两三点,我们四个人商量盗窃的事,说是去周口七一路与五一路交叉口旁边一个移动公司的营业厅,想去那里面盗窃,商量之后,他们因为有事就说让我先去看看,交代我到营业厅看看营业厅下班后是否有押运车过去,把营业厅内的钱运走。商量之后我自己一个人就坐公共汽车去周口,我大概是下午五点到周口五一路旁边的中心汽车站,下车后沿着五一路走到七一路,到七一路左转走二三十米就到移动营业厅门口了,我在营业厅对面的一个肯德基西餐厅里坐着往营业厅看,看是否有押运车到营业厅,看到下午七点左右也没有发现押运车过去,刘x给我打电话问我看的什么情况,我给他说没有看到押运车到营业厅运钱,之后他让我继续等着,我在游戏厅等到夜里十二点左右,刘x、老外、刘旭杰他们三人开着刘x刚买的土黄色五菱车到周口找到我,我们在七一路和五一路交叉口见的面,之后刘x把车停到五一路上,让我到车上看着车,他们三人到营业厅内去盗窃,他们下车时从车上拿一个包,包里面应该是作案用的工具,他们去了大概不到一个小时就回到车上,到车上后他们就让我开着赶快走,我们是走淮阳回的郸城,快到郸城县县城时,刘x给我们分钱,刘x从包里数了4000元给我,然后分给刘旭杰和老外多少我不知道,具体盗窃多少钱我说不准,这次盗窃加上零钱也就是20000元左右,到郸城县城后我们四个人就去了郸城老汽车站南边的一个宾馆内打牌,打麻将到天亮后我们四个人一块出去吃饭,我们在宾馆楼下的早餐店吃的,我先吃完的,我吃完后就上宾馆的房间中休息,我到房间中躺下就睡着了,睡到中午时,我和刘x被你们抓到公安局了。在宾馆中我看到盗窃的现金有一百元的,有五十元的,有二十元的,有十元的,也有一元的,我就干了这一次,我是跟着他们干的,他们在其他地方还应该盗窃过,具体情况我说不准;4、证人王x证言,我是来报案的,今天早起6点多我接到单位电话说我单位营业厅被盗啦,我到单位后看到营业厅的防盗门被撬掉了,室内的四个大保险柜都被撬了,被盗的有手机6部,上网卡一张价值1200元,50元充值卡68张,100元充值卡50张,64K代卡4470张,128K代卡426张,损坏50元充值卡10张,损坏100元充值卡1张,有奖刮刮卡452张,联想电脑主机1部价值3000元,现金76227元,盗走小保险柜2部价值2000元,我公司被盗的物品和现金共值390000余元,我们营业厅有保安和夜里值班人员以及可以防盗的安防设备,具体操作需要询问保安人员,下班后防盗安防设备也都是由保安人员负责布防和值班巡逻;5、证人杨x证言,2011年底快过春节了,具体时间我记不清,刘x在夜里三四点的时间叫我家的门,我起床开门后,见到刘x、老外、郭华三个人,他们进到屋里后从包里拿出两个像保险柜的小铁盒,用撬棍撬开,里面有一个手机,白颜色的,手机是坏的不管用,现在可能还在我家放着,还有一些整钱被老外拿走了,几十元零钱给我了,里面还有一些充值卡和一些卡片样的东西,还有一些纸张,他们三个人把小铁盒撬开后,把整钱拿走之后安排我把小铁盒中的剩下的东西扔掉,第二天的早上我起床后看到小铁盒中的手机,我就把手机收起来了,把小铁盒和里面的东西都扫到院子中和树叶子一块烧了。我害怕公安局的工作人员查出被盗的这个事牵涉到我了,我怕这些东西给我留下祸根,我才烧掉两个小保险柜和里面的东西。2011年农历12月左右,老外、刘x到我家给我弄几瓶酒,总共是四瓶,两瓶五粮液两瓶剑南春,这些酒应该不是刘x买的。我家房顶子上的酒和几个花瓶是刘x送给我的,是2010年送的,我在我家发现的三个撬棍有我家的两个,有一个可能是刘x和老外拿过去的。我知道他们不干什么好事后,我就不让他们去我家了;6、证人范x证言,我们移动公司营业厅的贵重物品都放在保险柜中,我负责保险柜密码,刘宁宁拿着保险柜的钥匙,想打开保险柜,我们两个人必须同时在场,我和刘宁宁管理的保险柜被盗的物品有现金64591元人民币,保险柜中其它小东西不值钱,我也记不清了,营业厅被盗的物品还有手机充值卡、上网卡、搞活动的刮刮卡、客户维修的手机。报案时王永华报案称被盗现金是7万多元,因为在被盗后,我们营业厅的人在一块查看被盗的物品,查被盗现金时,我和刘宁宁管理的保险柜中现金是64591元,张玉和朱银玲管理的柜子中的现金有几千多元,所以总共是7万多元,具体被盗几部手机我说不准;7、证人刘x证言,2012年1月6日早上7点左右,我到单位上班,看见保安公司的车停单位门口,我就从我们平时过的小门进公司了,进去的时间我发现小门被撬了,就直接去了上班的值班室,推开门后我发现平常放在值班室南边的三个大保险柜被人挪动了,这时我们公司主任王永华叫我赶紧出去,我出去之后,知道公司被盗了就赶紧给公司的班长杨丽打电话告诉她公司被盗了,过了一会公安局的就来了,等公安局的人看完现场之后,我们开始清点都是什么东西被盗了,我是负责清点我和范霞保管的那个保险柜,清点后我发现5号当天我保管的64591元现金被盗了,还有50元的充值卡9张,64手机代卡4470张(每张售价50元),128K手机代卡426张(每张售价100元),面值100元的老版手机充值卡49张,面值100元的新版手机卡2张,面值50元的有奖刮刮卡452张被盗了,放在值班室的两个小保险柜也被人盗走了,里面放的有客户维修的手机,具体几部我不知道;8、证人朱x证言2012年1月6日早上七点多,我知道郸城县移动公司西环路营业厅被盗了,我到现场看了,我被盗11290元,我的其他同事杨莉、范霞、张玉、高慧等也被盗现金,具体被盗多少现金我不知道。我被盗的现金11290元,其中5736元现金在郸城县移动公司西环路营业大厅北头全球通室内的保险柜内放着,保险柜被砸毁,保险柜门被砸坏,现金被偷走,这个现金数额我记的很准,其中5554元现金我放到郸城县移动公司西环路营业大厅南头班长室内的大保险柜内,现金被盗走,这个现金数额我记的很准;9、证人张x证言2012年1月6日凌晨郸城县移动公司西环路营业大厅被盗的事我知道,我被盗1400元现金,这些现金在郸城县移动公司西环路营业大厅南头班长室内的小保险柜内放着,我还被盗四张充值卡,价值四百元,小保险柜内放的一部多普达维修手机也被盗走,这是客户预存2400元话费赠送的维修手机,其他人具体被盗多少现金和财物我不知道,我听说范海霞被盗10000元现金,高慧被盗10000元现金,杨丽被盗10000元现金,朱银玲被盗10000多元;10、证人王x证言,2012年3月5日早上7时许,我去单位上班,到了单位二楼办公室门口,我的同事赵新给我说营业厅的办公室被盗了,保险柜被撬了,当时我发现办公室里面很乱,西边的窗户被打开了,上面放的有几张白纸,桌子上还有几个脚印,屋子里面放的保险柜少了一个,我们的衣服也被扔到了地上,我们公司被盗了有卖充值卡的钱17000元,还有直接缴的手机款7140元,面值50元的万果园购物券253张,面值100元的充值卡7张,我们公司在周口市七一路和五一路交叉口路西30米,就在万顺达肯德基快餐对面,一般都是下午6点下班,早上七点多上班,当时我们只顾盘点损失,忘记了去报案,后来因为担心公司的声誉受损,带来负面影响就没有报案;11、证人赵x证言,2012年3月5日早上7点多,我们营业厅的营业员给我打电话说营业厅可能被盗了,接了电话后我就赶到营业厅,到营业厅后发现营业厅的窗户开着,门也开着,营业厅内存放现金的保险柜不见了。我们营业厅在二楼,小偷应该是从窗户上进到营业厅,之后打开门把保险柜弄到窗户旁边的凉台上,在凉台上把保险柜打开,我发现营业厅被盗后我就给领导反映,我们分公司的领导就带着负责安全的综合部的人过来了,过来后问了一些情况之后就走了。营业厅被盗的物品有现金是24406元,购物券253张,面额50元的,总计12650元。面额50元的手机充值卡两张,面额100元的手机充值卡10张,手机充值卡、购物券、现金这三样加起来总计38156元。另有扣押物品清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及被告人刘x、刘x、刘x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以上证据已经法庭质证、认证,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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