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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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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黄x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9
摘要: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郸刑初字第144号 公诉机关郸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x,男,1955年3月15日生于河南省郸城县,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4年3月26日被取保候审。 郸城县人民检察院以郸检刑诉(2014)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郸刑初字第144号

公诉机关郸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x,男,1955年3月15日生于河南省郸城县,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4年3月26日被取保候审。

郸城县人民检察院以郸检刑诉(2014)1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x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黄x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1月30日07时许,被告人黄x驾驶中型普通客车顺S210线自北向南行驶,行驶至郸城县黄姑河北时,与相对方行驶的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张x死亡、叶x受伤的交通事故,且肇事后逃逸。经郸城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黄x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黄x就民事部分进行了赔偿,被害人及其家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叶x陈述、证人李x、张x等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事故现场照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开车未确保安全,因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黄x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被害人及其家人表示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等,依法可适用缓刑。为保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王超杰

审判员  赵 冰

审判员  韩 宏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