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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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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喻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9
摘要: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确刑初字第00101号 公诉机关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喻××,男,1974年4月19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4年7月14日被确山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确山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2014年7月2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确刑初字第00101号

公诉机关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喻××,男,1974年4月19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4年7月14日被确山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确山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2014年7月24日被确山县森林公安局释放;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4年10月17日被确山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10月24日被确山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5年2月4日被确山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2月14日被确山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确山县看守所。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确检刑诉(2015)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喻××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喻××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喻××于2015年2月承包确山县新安店镇闫庄村大柴庄组山林后,2006年至今在该林地内建住房、猪舍、开垦林地种植农作物及在林地内采石。经鉴定:喻××非法占用林地面积共14.436亩,其中开荒种植农作物5号和8号地块占用林地面积为13.44亩,该两处地块原有植被毁坏后,经过开荒平整,种植花生农作物,现场种植的女贞和火炬松,不符合有林地森林的行业标准;开采石材超面积占用农用地0.596亩;建房占用林地面积0.4亩。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提交了被告人喻××的供述,证人柴某甲、柴某乙、朱某某、柴某丙、李某乙、柴某丁、张某某、柴某戊、柴某己、时某某、柴某庚、张某乙、张某丙、胥某某、柴某辛等人的证言,荒山承包合同书、荒山转包合同、补充协议,确山县林业局(2013)30号文件、证明,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鉴定意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喻××的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判处。

被告人喻××对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喻××于2015年2月承包确山县新安店镇闫庄村大柴庄组山林后,2006年至今在该林地内建住房、猪舍、开垦林地种植农作物及在林地内采石。经鉴定:喻××非法占用林地面积共14.436亩,其中开荒种植农作物5号和8号地块占用林地面积为13.44亩,该两处地块原有植被毁坏后,经过开荒平整,种植花生农作物,现场种植的女贞和火炬松,不符合有林地森林的行业标准;开采石材超面积占用农用地0.596亩;建房占用林地面积0.4亩。

另查明,被告人喻××于2014年7月14日到确山县森林公安局投案。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柴某甲证实:我们组的山林在庄北,1999年村民组把山承包给我们村民组组长柴战忠,2005年柴某丙将承包的山林转包给了喻××,转包时山上的杨树已经成林,喻××承包后在2012年底和2013年初把杨树砍伐开荒种植农作物。现场1号地、2号地、3号地原来是杨树,还没有种植庄稼。4号地就是原来的荒地,其周边都是杨树。5号地块原来是个土丘,大部分栽的都是杨树。6号地块原来是个山水沟,有杨树和杂木。7号地块原来是高土丘,有杨树和油桐。8号地块原来有几小块平坡,南头经常被水淹,里面有杨树和果树。

2、证人柴某乙证实:我们组的山林在我们庄北,1999年我们村民组把山承包给我们村民组组长柴战忠,2005年柴战忠把山林转包给确山县电业局的喻××。1999年之前那一片山承包给我们组的柴进学,柴进学承包后因为开荒种地我们村民组不让承包给他了,也没有签合同,当时承包前有点地,说是承包后只能植树造林不能种地。后来重新发包给了柴战忠。1999年柴战忠承包后有我们庄西组的柴某戊、李某乙他们合伙管理,承包时我们村民组开群众会时说的是只能植树造林不能开荒种地,柴战忠承包后把原有山上的洋槐树砍后更新栽上杨树。2005年柴战忠说不想承包了,没有开群众会,柴战忠就挨家挨户说的不想承包了,想转给别人,后来喻××上山管理我才知道转包给了喻××。转包给喻××时柴战忠栽的杨树还有桃树,东边小山现在的采石区栽的松树和油桐。转包给喻××后在2012年底和2013年初把长成材的杨树砍伐,并开荒种植花生,当时我问过我们的队长柴某辛,柴某辛说他问过喻××,喻××说是更新换代。

3、证人朱某某证实:1999年柴某丙承包该村荒山,后来柴某丙将承包的山林转包给了喻××,喻××承包后在南侧盖了房子,现场1号地块是我种的地。2号地、3号地原来是荒坡,树不多,喻××承包后平了平去年种了花生,今年栽了松树苗。4号地原本一直在种植庄稼。5号地块原来没有地,都是一行一行的杨树。6号地块原来是个大深沟。8号地块南边是稻田北边是树,喻××整理扩大后种地了。

4、证人柴某丙证实:我是1999年承包的山林,当时承包该片山林时我是生产队长,之前是我们组的柴进学承包的,每年给村民组交300元。那时候承包是口头说的也没承包合同,后来群众说承包费太少,就公开发包,然后经过开群众会我以每年1000元把这一片山林包了下来。当时承包时是我一个人,我承包后没时间管理,李某乙也想承包,但他不是我们组的,后来就和柴某戊一起入了进来,算是我们三个人的,说的就是管理由他们俩管。当时我承包时山上也没有成材树,都是些洋槐树,我就把洋槐树砍了,说谁把树根挖了地谁就可以在树趟内种三年,然后有群众挖了一片一片的种地,我在砍了的洋槐树地里全栽上了杨树。我承包的时候就有五块地,其中水塘北边有三块地,中间老坟有一块地,老坟东北侧一块地,这些地我们没栽杨树,我们3家分别在种着庄稼。2005年我把山林转包给了喻××,房子是我承包给喻××后喻××盖的房子,原来没有房子,盖房子的地方原来是我父亲开的荒地。那条路原来没那么宽后来拉石渣垫宽了,现在房子北面3块地原来我承包给喻××时啥都没有,就是个荒坡,水塘北侧现在的一大块地就是原来我们种的三块地,我也记不着我种的哪一块了,后来喻××承包后整合成一块了。中间有坟那块地原来也是在种地,坟北边那块地原来我们种时是个长条形的地,后来喻××又在上面平了一点。再北面上面那一块我就不知道,原来就没有。老坟那块地西北侧是个大沟,原来有个小路,喻××现在推了个宽路可以过农用车了。我承包时给生产队说的就是不准开荒,我承包后没有开荒,所有荒地是以前开的。我承包给喻××时也给喻××说不准开荒,如果开荒我有权收回合同,原来开的荒地也没说。在去年我们这里挖石渣时群众和喻××闹了矛盾,说喻××开荒了,后来我们也协商好了,又写了个补充协议,让喻××从今年起把所有荒地栽上树木,然后我们村民组和喻××一起挖石渣,然后今年喻××又种的庄稼,群众又不愿意了。除了我们那时的5块地外,其它都是栽植的杨树,杨树我们一并转给喻××了。

5、证人李某乙、柴某戊证实内容与证人柴某丙证实内容基本一致。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