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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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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周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9
摘要: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确刑初字第00106号 公诉机关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男,1971年11月22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11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确山县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2013年10月18日被确山县公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确刑初字第00106号

公诉机关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男,1971年11月22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11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确山县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2013年10月18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5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15年5月12日被确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确山县看守所。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确检刑诉(2014)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期间,公诉机关申请延期审理两次。经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4日上午,被告人周××伙同胡某某、赵某某、李某某(另案处理)开车到确山县任店镇蒋庄村槐树底下组王某某粮食收购部,由周××、胡某某假借谈生意为名吸引刘某甲的注意力,李某某潜入收购部二楼卧室撬开保险柜,将30000元现金及卧室内的监控设备的电脑主机等物品盗走;2013年4月15日,被告人周××伙同丁某某、胡某某、李某某开车到确山县三里河乡老藏庄村刘某甲的“建安建材销售部”,由胡某某、周××以谈生意为名吸引邹某甲的注意力,李某某进入店内将监控设备的电脑主机和保险柜(内有现金7800元以及欠条等物品)盗走,丁某某在外开车接应。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提交了被告人周××、同案罪犯胡某某、赵某某、丁某某及同案人李某某的供述,被害人刘某甲、王某某、刘某甲、邹某甲的陈述,证人刘某乙、邹某乙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户籍证明和抓获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判处。

被告人周××对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一、2013年3月4日上午,被告人周××伙同李某某(另案处理)、胡某某、赵某某(该二人已判刑)预谋后开车窜至确山县任店镇蒋庄村槐树底下组王某某粮食收购部实施盗窃,赵某某在外开车接应,胡某某、周××假借谈生意为名吸引刘某甲的注意,李某某趁机潜入收购部二楼卧室撬开保险柜,将保险柜内的30000元现金、卧室内的监控设备的电脑主机等物品盗走。

案发后,被告人周××及同案人李某某等人已退赔被害人王某某、刘某甲损失5万元,取得了王某某、刘某甲的谅解。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刘某甲陈述:2013年3月4日上午11时许,我们粮食收购部过来几个人,他们是开着一辆黑色的轿车沿107国道由南往北来的,说是调粮食的,大概待了15分钟左右就走了。中午1点左右,我上楼时发现保险柜被撬了,经清点37000元现金没了,一对白金锆石耳环、一个黄金戒指、一条带吊坠的黄金项链、一块手表也没了。电脑监控主机也没有了,被盗主机是2012年买的组装电脑。

2、被害人王某某陈述的主要内容与被害人刘某甲陈述的内容基本一致。

3、证人刘某乙证实:2013年3月4日中午1点10分左右,我二姐刘某甲给我打电话说家里被盗了,我就过去看,发现她家保险柜被撬了。刘某甲清点后说被盗了37000元现金,一台电脑主机,还有一些黄金首饰。

4、同案罪犯胡某某供述:2013年3月份左右的一天,赵某某喊我和李某某、周××一起到县城的大排档去吃饭,我这才和周××认识,吃饭的时候周××提出去外边搞点钱用,意思就是出去偷东西,我们四人在一起商量之后就都同意了,赵某某负责开车,李某某提供车和准备螺丝刀。第二天赵某某开着李某某的车带着我、李某某和周××,事先我们也没有商量到什么地方作案,我和周××根据地图和导航指路,我在副驾驶座上坐着。我们从灌南县上高速,到安徽阜阳市后又拐到信阳市,从信阳市下高速后,我们在信阳市区住了一晚上。第二天上午8点多,我们就根据导航沿着一条很宽的公路往确山县方向走,走到上午9点多的时候,我们发现这条公路西边有一家粮食收购部,而且这家收购部里只有一个女人,适合我们作案。于是赵某某就把这停到粮食收购部门前,我和周××下车,周××就以老板的口气用普通话对粮食部的女的说:“我们想从你店里收购玉米,准备做饲料用。”当时这家粮食收购部有两间门店,南边门店是一间二层小楼,我和周××把这个女的调到北边门店的走廊位置后,我打掩护遮挡住这个女的视线,然后李某某就进到南边门店里偷东西,赵某某就在车上没有下车。我们和这个女的假装谈了十分钟左右,我和周××就上车了,当时李某某已经在车上坐着了,之后赵某某就开车沿着路继续往确山县城方向走。在车上李某某对我们说这个门店的保险柜很容易撬开,还说他在门店二楼拿了一把菜刀,用菜刀和事先准备好的螺丝刀很容易就把保险柜撬开了,保险柜里有3万元现金。然后李某某就拿出这3万元钱给我们看,这时我看到这3万元现金在用银行的封条捆着,而且后排座处还有一个电脑主机。之后我们就开车往周口走,在路上李某某把电脑主机的内存条和硬盘卸了下来,他用螺丝刀把内存条和硬盘撬毁后,之后他就直接把电脑主机、内存条和硬盘扔在了路边。这3万元钱我们四人平均分了,周××分的钱,除去路上吃饭、加油和住宿用的之外,每人分了7000多元钱。这7000多元钱我平时零花用完了。

5、同案罪犯赵某某供述:2013年3月初的一天,在我们来确山盗窃的头一天,周××和胡某某找到我,对我说让我同他们一块出去转转,我们都明白说“出去转转”的意思就是出去偷东西,我同意了。当时商量的是由我负责开车,盗窃时由周××及胡某某以谈生意为名把店内人员引开,由李某某进去偷,得手后我把车打着朝后面倒一点,周××和胡某某就知道我们已经得手,就会坐上车同我们一块走。盗窃时用的轿车和螺丝刀是李某某提供的。我们走到一家公路边的粮食收购部,周××让我把车停在这家收购部门口,胡某某和周××先下车同粮食收购部的人谈生意。接着李某某也下车,进了粮食收购部。过了一会儿,李某某抱着一个黑色的电脑主机上车,接着胡某某和周××也上车。我们就开车走了。走有七八里路,李某某从一个挎包里拿出来一些现金,他们在车上数钱,说有2万多元现金。我当时害怕就说这个活干不了,我们回家吧。我们就往家赶,在路上,李某某把电脑主机和一个黑色盒子一块扔河里了。回家后周××给我分了6000多元钱。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