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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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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党志安、董艳林、杜运旗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9
摘要: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确刑初字第00266号 公诉机关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党志安,男,1970年3月9日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4月25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4年5月30日被确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确刑初字第00266号

公诉机关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党志安,男,1970年3月9日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4月25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4年5月30日被确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确山县看守所。

辩护人牛某某,河南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董艳林,男,1975年1月5日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4月25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4年5月30日被确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确山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某甲,河南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杜运旗,男,1972年12月12日出生。因犯诈骗罪于1999年7月12日被福建省拓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4月25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4年5月30日被确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确山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某甲,河南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确检刑诉(2014)2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党志安董艳林、杜运旗犯诈骗罪,于2014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期间,确山县人民检察院申请延期审理二次)。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建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党志安及其辩护人牛某某,被告人董艳林及其辩护人张某甲,被告人杜运旗及其辩护人刘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党志安伙同董艳林、杜运旗经预谋实施电话“军用帐篷诈骗”,为了取得被害人信任,被告人杜运旗从百度网、58同城网找到被害人的联系电话,党志安购买当地手机卡;而后被告人董艳林、杜运旗分别用购买的手机卡冒充看守所武警、部队工作人员身份给被害人打电话联系,党志安冒充帐篷经销商,同时用010的固定电话冒充帐篷生产厂家,被告人董艳林取诈骗的钱,以让被害人代购军用帐篷的名义设置骗局,从而骗取被害人的银行汇款。经依法查明党志安、董艳林、杜运旗从2014年3月份至今先后骗取多名被害人。1、2014年3月13日上午,被告人党志安、董艳林、杜运旗采取“电话帐篷诈骗”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杨某某汇款39200元。2、2014年3月31日上午,被告人党志安、董艳林采取“电话帐篷诈骗”的方式,让刘某乙帮忙代购帐篷,欲以款到发货的名义骗取被害人47000元,后因被害人刘某乙识破骗局而未遂。3、2014年4月12日,被告人党志安、董艳林采取“电话帐篷诈骗”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庄某某汇款57000元。4、2014年4月16日上午,被告人党志安、董艳林、杜运旗采取“电话帐篷诈骗”的方式,骗取被害人田某甲汇款39900元。5、2014年3月18日上午,被告人党志安、董艳林、杜运旗采取“电话帐篷诈骗”的方式,骗取高某某银行存款20000元。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提交了被告人党志安、董艳林、杜运旗的供述,被害人杨某某、刘某乙、庄某某、田某甲、高某某的陈述,证人张某乙、田某乙等人的证言,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汇款凭证,前科材料,户籍证明和抓获经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党志安、董艳林、杜运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予以判处。

被告人党志安、董艳林、杜运旗均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党志安的辩护人牛某某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党志安归案后认罪态度好,主观恶性较小,建议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董艳林的辩护人张某甲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系初犯,有悔罪表现,建议从轻处罚。

被告人杜运旗的辩护人刘某甲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建议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党志安、董艳林、杜运旗经预谋实施电话“军用帐篷诈骗”,为了取得被害人信任,被告人杜运旗从百度网、58同城网找到被害人的联系电话,党志安购买当地手机卡;而后被告人董艳林、杜运旗分别用购买的手机卡冒充看守所武警、部队工作人员身份给被害人打电话联系,党志安冒充帐篷经销商,同时用010的固定电话冒充帐篷生产厂家,以让被害人代购军用帐篷的名义设置骗局,从而骗取被害人的银行汇款,后由被告人董艳林取诈骗的钱。

一、2014年3月13日上午,被告人党志安、董艳林、杜运旗采取“电话帐篷诈骗”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杨某某汇款39200元。现赃款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杨某某。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杨某某陈述:2012年的时候我们家成立了“镓合设备吊装队”公司,公司网页上写的有我丈夫的联系电话。2014年3月13日上午10点多的时候,我丈夫给我打电话说,刚才有部队的人准备租用咱们家的吊车,不过他现在想咱们帮忙代购帐篷,帐篷第二天下午必须要到,因为部队的人很着急用,具体的事情让我和部队的人帐篷生产厂家联系。然后我丈夫把部队男子使用的电话和帐篷生产厂家的电话发到了我手机上。我就给部队的人打电话联系,他说要6顶帐篷,等下午的时候他就把租用吊车的钱和帐篷钱一起汇到我银行卡上,当时我没有任何怀疑。于是我给帐篷生产厂家联系,他说每顶4700元,我说要6顶,货第二天能不能到,他说那一共是28200元钱,必须是款到发货,今天中午必须把钱汇过来。他用短信把账号发到我手机上,内容是“建行6217000010013613892朱清”。然后我在工行取了28200元钱,到佳木斯市长安路上的中国建设银行友谊路支行的营业大厅,填完存款凭条后,我以存款的方式往帐篷生产厂家提供的银行账号上汇了28200元钱,当时银行还收了我50元钱的手续费。汇了钱后,大概有一个小时左右,我丈夫给我打电话说部队的人刚才打电话又让代购帐篷里面睡觉用的东西,反正后来他需要我先交11000元钱才能发货。于是我先去中国建设银行友谊路支行的营业大厅,不过当时营业厅关门了,然后我就去西林路上的中国建设银行松煤分理处给帐篷生产厂家汇了11000元钱,还是用存款的方式直接汇到对方的银行账号上,当时银行收了我50元钱手续费。汇过钱之后,我给部队的男子说事情已经办好,他说下午一两点左右就把钱汇到我银行卡上。等到下午2点多的时候,我银行卡里也没有汇钱的提示,我打他们的电话都联系不上,电话处于无法接通状态。我这才知道被骗了。

2、被告人党志安供述:我是从2014年3月至2014年4月24日下午开始实施诈骗的,参与诈骗的有我和董艳林、杜运旗。我们作案的对象一般都是杜运旗在58同城网上找的,因为58同城网上登记的有被害人的联系方式和经营的具体门店,我们选择的58同城网的被害人一般都是出租挖掘机的,还有一些被害人是我们开车找路边带有广告牌的门店,因为广告牌上有门店的联系方式和经营的具体范围。我们把被害人的联系电话和门店名称抄下来后,我们就在门店所在地的县市购买一张电话卡,之后我们就找一个偏僻的地方,开始给被害人打电话,我们冒充是看守所武警,以假装在门店购买东西为由获取被害人的信任,之后我们再给被害人打电话让被害人帮忙代购帐篷,同时找借口说我们和帐篷生产厂家闹矛盾了,如果被害人不同意的话我们就不再联系了,如果被害人同意帮忙代购帐篷,这时我就冒充帐篷生产厂家和被害人谈帐篷的价格,谈好价格后我就以款到才能发货为借口骗取被害人尽快汇钱,我把事先准备好的银行账号发给被害人,为了让被害人尽快汇款,我们以急需帐篷为由催促被害人尽快汇钱,被害人把钱汇到我提供的银行账号上后,我们立即上银行把钱取出来了。我们不是真的帐篷生产厂家,当然不会给被害人发货,等于这钱就这样被我们白白骗走了。有些被害人不相信汇钱后已经发货了,这时我再把物流司机的电话给被害人,被害人给物流司机打电话的话,我再变变声音冒充物流司机给被害人说已经发货了,这样做的目的是尽量拖延被害人的报案时间。等董艳林把钱取出来后,我们就把诈骗用的手机卡扔了不再和被害人联系了。另外如果董艳林或杜运旗感觉被害人汇钱比较利索、而且对我们没有任何怀疑的话,他们就再次给被害人打电话要求追加帐篷下面用的防潮垫,同时我还是冒充防潮垫的生产厂家,被害人相信的话他们就会再次往我提供的银行账号内汇钱。董艳林不是上蔡人,而且我们商定董艳林去银行内取钱的话,取出来一万元钱给董艳林提500元钱,取2万元钱的话就给董艳林提1000元钱,依次类推。因为银行网点的监控摄像头比较多,董艳林取钱时冒的风险大,所以我们就多给董艳林提点钱,董艳林取钱的一般都戴假发或眼镜,目的是为了降低被抓住的风险。今年3月份的时候,我、杜运旗和董艳林在一起吃饭喝酒的时候,当时杜运旗找我准备让我跟他合伙搞个代理自来水的公司,董艳林听后也很感兴趣,表示也愿意合伙干。这时杜运旗又说代理自来水公司的产品和相关的手续暂时都下不来,不如这段时间咱们试试给别人打电话骗点钱,反正闲着也是闲着,当时我也想搞点钱,于是我就同意了,因为董艳林卖婴儿奶粉的生意属于淡季,所以他同意出来骗点钱。杜运旗卖的电热水器也属于淡季,再说他手头本来就不宽裕,他应该也是想骗点钱,才给我们提这个想法的。后来我们三人在一起商量感觉用帐篷实施诈骗成功率高,再说有用帐篷诈骗的先例,所以我们就选择以代购帐篷和防潮垫为由实施诈骗。董艳林和杜运旗一般是冒充看守所的武警,我冒充帐篷(防潮垫)经销商和物流司机,另外杜运旗负责在网上找那些出租挖掘机人的联系方式,并把这些号码抄到一张纸上,杜运旗还买手机充值卡;我负责买诈骗的专用手机、手机SIM卡、手机充值卡和银行卡,董艳林负责拿着银行卡到银行取钱。每次杜运旗都是把被害人的联系方式抄到一张纸上,我们开车到诈骗地点后,杜运旗就把这张纸一份为二,分给董艳林一份,之后他和董艳林就开始给被害人打电话,打完电话他们两个人就把这张纸片各自销毁,一般是用打火机直接烧掉。我现在记起来的有120600元钱。2014年3月份左右的时候,我开着豫QH0912黑色雪弗兰轿车带着董艳林和杜运旗来到确山县城西一个偏僻的地方,我们就诈骗专用手机装上黑龙江地区的号,杜运旗和董艳林冒充黑龙江地区部队的工作人员,我冒充北京帐篷和吊床生产厂家,我们让被害人代购帐篷和吊床为由骗了39200元钱,这次我们诈骗使用的是一张建行卡,至于这张银行卡的户名我记不清楚,被害人好像是黑龙江省佳木斯开挖掘机的,这39200元钱是分两次汇的,第二次汇钱我们是以让被害人代购帐篷里面的吊床为由骗的钱,至于每笔汇了多少钱我都记不清楚了。我一共在网上买了四张银行卡,我记得有两张农行卡、一张建行卡和一张邮政卡,那四张银行卡平时都是董艳林在拿着。我们诈骗使用的手机也是我在网上买的,当时我一共买了八部手机,都是同一个型号的,每部90元钱,我给杜运旗和董艳林每人两部,我自己留了四部。我们分钱的时候,不管这笔钱是董艳林打电话骗来的,还是杜运旗打电话骗的,我们都是一样采用平均分的方式,只不过董艳林去取钱的时候多给他分点钱;除去买银行卡、手机卡、手机、吃饭之类的费用,从我们作案开始到被抓住,每人分的有两三万元钱。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