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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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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赵某某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9
摘要: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确刑初字第00132号 公诉机关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女,1960年7月15日出生。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1月10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4年12月17日被确山县公安局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确刑初字第00132号

公诉机关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女,1960年7月15日出生。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1月10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4年12月17日被确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某甲,河南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确检公诉刑诉(2015)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乙、李某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及其辩护人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赵××以确山县公安局民警在办理案件中将其手拉伤为由对确山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案件历经确山县人民法院、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多次审理均驳回其诉讼请求,且省、市、县三级公安机关多次核查均证实其反映问题不存在,但赵××仍以此为由,多次到省、市、县乃至北京非访。赵××的无理要求被信访部门三级终结后,赵××仍然以逢会必闹的方式向政府索要财物和现金,累计达2万余元。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提交了被告人赵××的供述,证人袁某某、冯某某等人证言,行政处罚决定、保证书、户籍证明和到案经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多次无理上访,向政府索要财物,严重扰乱了国家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予以判处。

被告人赵××辩称,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第十六起,其是到北京天坛医院看病,并非上访,对其余指控均无异议。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赵××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赵××以确山县公安局民警在办理案件中将其手拉伤为由对确山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赵××提起行政诉讼,案件历经确山县人民法院、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多次审理均驳回其诉讼请求,且省、市、县三级公安机关多次核查均证实其反映问题不存在。赵××多次到省、市、县乃至北京非访,其无理要求被信访部门三级终结后,赵××仍以此为由向政府索要财物,累计达22450元。

1、2011年8月23日,被告人赵××以反映问题为由到驻马店市公安局控申处缠访、闹访,辱骂劝访民警,并撕拽对其依法传唤的民警。2011年8月23日,确山县公安局对赵××阻碍执行职务的行为给予行政拘留九日的处罚。

2、2011年8月22日,被告人赵××以反映问题为由,跪在驻马店市公安局大门口哭闹。2011年8月29日,确山县公安局对赵××扰乱单位秩序的行为给予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3、2013年3月29日,被告人赵××以找确山县公安局新安店派出所所长李某乙为由,不听新安店镇中学保安制止,强行进入学校,并在校园内大吵大闹,致使学校的教学秩序不能正常进行。2013年3月29日,确山县公安局对赵××扰乱单位秩序的行为给予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4、2013年3月29日,被告人赵××因扰乱单位秩序被确山县公安局新安店派出所民警口头传唤到派出所后,不听民警制止,尿到派出所询问室内,民警前去制止时,赵××又脱掉自己的裤子,借机辱骂民警,同时在民警对其执行拘留时,赵××对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反复辱骂。2013年4月7日,确山县公安局对赵××阻碍执行职务的行为给予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5、2013年7月29日,被告人赵××以反映问题为由到北京中南海地区非访,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对其训诫。

6、2013年8月4日,被告人赵××以反映问题为由到北京中南海地区非访,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对其训诫。2013年8月7日,确山县公安局对赵××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给予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7、2011年8月,被告人赵××到北京非访,确山县公安局新安店镇派出所民警杨某某、新安店镇巡防队员夏某某到北京接访,劝解赵××回去,赵××索要现金,否则不回去,经多次劝解才将其带回。

8、2012年9月,被告人赵××到北京非访,确山县新安店镇人民政府祁阳、联防队员邹某某,确山县公安局民警胡卫东到北京对其接访。赵××向政府索要10000元,否则不回去,接访人员请示领导后,多次同赵××协商,交给赵××3000元现金后,赵××才被劝回。

9、2013年3月8日,被告人赵××到北京非访,确山县新安店镇人民政府冯某某、联防队员邹某某、八四集书记代某某、确山县公安局新安店派出所民警李某乙到北京对其接访。赵××向政府索要20000元,不拿钱坚决不回去。接访人员同赵××反复协商,赵××同意收到10000元后离开北京同接访人员回去。接访人员先给赵××5000元现金,另给其写了5000元欠条,赵××被劝回。同时赵××说其家庭困难,家有10亩地没有耕种,向政府索要化肥、农药、种子。赵××被接回后,向政府索要剩余的5000元,否则还去北京上访,经协商,新安店镇人民政府给了赵××4000元,并在新安店八四集为赵××购买了化肥、农药、花生种,价值4950元,现金财物合计13950元。

10、2013年8月14日,被告人赵××因患疾病,确山县公安局停止对其执行行政拘留,赵××回到确山县新安店镇后以家里没钱、没米、没面为由躺在镇政府办公室不走,向政府索要500元钱,后蒋某某替镇政府垫付500元交给赵××,赵××才离开。

11、2014年2月19日,驻马店市召开人代会,被告人赵××到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访,确山县新安店镇八四集干部蒋某某、袁某某、崔某某再三做工作才将其劝回。

12、2014年4月,被告人赵××到郑州黄河迎宾馆中央第八巡视组驻地上访,确山县新安店镇人民政府安排八四集干部蒋某某、袁某某、崔某某等接访人员劝解赵××,赵××向政府索要1000元,否则不回去,经请示政府领导,崔某某先给了赵××500元现金将赵××从郑州接回确山,后又把剩余的500元交给赵××。

13、2014年4月25日,被告人赵××到北京非访,政府接访人员到北京未找到赵××。5月12日,确山县新安店镇八四集村干部蒋某某、袁某某、崔某某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附近宾馆找到赵××,劝解无效,赵××说其身体有病,在郑州看病,加上在郑州吃饭、花钱向政府索要5000元,否则不回去。经做工作协商,赵××同意给其2000元后回去,崔某某将现金1900元交给赵××后将其带回,后又将100元交给赵××。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