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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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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胡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9
摘要: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确刑初字第00114号 公诉机关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男,1970年1月28日出生。因犯强迫交易罪于2007年11月1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4日被确山县公安局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确刑初字第00114号

公诉机关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男,1970年1月28日出生。因犯强迫交易罪于2007年11月1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4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4年10月12日被确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某甲、李某甲,河南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确检公诉刑诉(2015)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及其辩护人张某甲、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1日,确山县刘店镇安里煤矿开挖巷道的过程中遇到煤层,挖出94吨原煤。2014年5月份被告人胡××知道后安排孟某某、李某某等人将煤及煤矸石从安里煤矿矿区盗出,并安排李某某开车将盗出的煤卖到汝南金地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运完煤后,胡××与汝南金地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谈好以每吨100元价格结算,并安排李某某到该公司结账将钱带回交给其外甥孟某某,共计卖了150吨,获得赃款14700元。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提交了被告人胡××的供述,证人孟某某、李某某、刘某甲、高某某、卢某某、朱某某、邓某某、刘某乙、张某乙、宋某某等人的证言,报案材料,抓获证明,立案手续,拘留手续、逮捕手续,犯罪嫌疑人身份信息,刑事判决书,会计凭证复印件,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辨认说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予以判处。

被告人胡××对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被告人胡××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胡××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日,河南天中煤业有限公司确山县刘店镇安里煤矿开挖巷道的过程中遇到煤层,挖出原煤。2014年5月份被告人胡××知道后安排孟某某、李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将煤及煤矸石从安里煤矿矿区盗出,并安排李某某开车将盗出的煤卖到汝南金地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后胡××与汝南金地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谈好以每吨100元价格结算,并安排李某某等到该公司结账,共计获得赃款14700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同案人孟某某证实供述:我参与盗窃确山县安里煤矿的煤和煤矸石了。参与盗窃的有胡××、李某某、李记春四人。我负责看出煤没有和打电话联系司机李某某让他把车停在煤矿,胡××打电话安排让我联系司机拉煤,李某某负责开车拉煤,李记春负责看出煤没有和开铲车装煤。胡××在安里煤矿承包的有工程及将巷道内出产的煤矸石转运到矿西边的煤矸石堆上;李记春负责在井口开铲车装煤矸石;李某某负责给胡××开货车拉沙;我负责给胡××看管沙场、车辆及公司的财务收支。用的车是一辆黄色的红岩金刚型后八轮货车,车号后四位是3351,胡××给我打电话,我给李某某打电话让他卸完沙后把车放矿上,为的是夜里好装煤和煤矸石。安里煤矿是不允许煤和煤矸石出矿区的。我们偷煤的时间是在2014年的收麦前,大概五月份左右的夜里。我知道有四车在五六天内拉完。第一车时,李某某给我打电话说他把车停在矿上拉煤,我问怎么回事。李某某说我舅舅胡××让他停在那里的。第二天早上尾号3351后八轮货车停在安里煤矿西边加油站胡××公司门前的路边。后来李某某开车沿古马路往南去了。到中午或者下午李某某给我说煤送到南边的砖厂了。当时李某某还给我报一下煤的吨数。拉完第一车后,胡××给我打电话说再出煤了,让我联系李某某过去拉煤。第二车时李记春给我打电话说出煤了。我就给李某某打电话说晚上把车还停在矿上。第三车的时候,李记春给我打电话说出煤了,他同时说也给李某某也说了。我再次安排李某某把车停在矿上。第四车的时候我直接给李某某打电话让把车停在煤矿,这次也是最后一次拉煤。每次在矿上停车前,我给李某某说把煤装好后把车开出来停在胡××公司门前的路上。我见过两次装好煤的车都在胡××公司门前的路边停着。后来李某某将车开走把煤卖掉了。其中第二车和第三车在早上六七点的时候,我给李某某打电话问煤拉出来没有,他说拉出来了。从煤矿拉煤大概有100吨左右,前三车都是30吨左右,最后一车就10多吨,这些数都是李某某报给我的。李某某给我拿回来的是10000元还是12000元我忘记了。李某某在胡××公司的办公室把煤钱给我的。胡××安排我把这钱用于拉沙了。车拉煤的时候,煤和煤矸石的混合物装到离车上沿有50厘米左右的地方,装满了怕矿上的人员发现了。

2、同案人李某某供述:2014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我拉过沙后,我接到了胡××的电话。胡××让我卸过沙后把车在安里煤矿井口那地方停几天。说现在煤矿产煤了,让我停过车后睡到车上夜里好拉煤,当时我就想到胡××这是让我偷煤,我就编了个理由说我干一天活了,晚上再让我睡车上我受不了。胡××听我这样说他就给我说你不在这也中,他安排人把车开到加油站那,明天让我到在加油站那接车,他再给我说把煤拉到哪。我将车停在矿上后,我给孟某某打电话说胡××让我把车停在矿上,孟某某给我说那就停在那里吧。第二天早上8点钟左右,胡××给我打电话让我把煤送到刘店南边的砖窑厂去,我当时不愿意去。胡××说我不拉找谁开呀。当天早上胡××给我打了好几个电话让我把煤拉到刘店南边的砖厂。后来我就去了加油站,从家去了煤矿西边的加油站那,到地方后我看到那辆货车已经停放在加油站那了,车上还装的大概有二十多吨煤。然后我就直接把煤拉到刘店南边的砖厂了,卸过煤后给胡××报下吨数。然后我就开着车拉沙去了。当天晚上我该下班的时候,我接到了胡××的外甥孟某某的电话,孟某某安排我卸过沙后还把货车停到安里煤矿井口那,让我明天早上还在加油站那接车,接过车后还把煤拉到李店东边那个砖厂那。当天晚上我按孟某某的安排还是把货车停放到了安里煤矿井口那。第二天早上六点多钟我从家到加油站去,到加油站后我看到刘店李埠口村在安里煤矿开铲车的李记春开着胡××的那辆货车从东边煤矿方向过来了,车走到跟前后我看到车上拉的有三十吨左右的煤。李记春把车停到加油站后,就下车了。然后我就开着货车拉着煤去了李店东边那家砖厂。在那家砖厂过磅、卸过煤后,我给胡××和孟某某打电话又报了一下吨数,然后我就又拉沙去了。当天晚上干完活后,孟某某给我打电话安排我把车在安里煤矿井口那,我就又把车停放到了安里煤矿井口那。第二天早上六七点钟我从家到加油站那看到车已经停到加油站了,车上装的有三十多吨的煤。我就又开车拉着煤把煤拉到了李店东边那个砖厂那。我刚开车到砖厂那,我接到了胡××打来的电话,胡××给我说让我今天把煤的帐结一下。我在砖厂卸过煤后等了一个多小时砖厂的老板才过来,我给砖厂的老板说今天把煤钱结一下。当时我找砖厂算钱的时候,砖厂的老板说会计还没有过来,等会计过来了再结账。会计过来后,我又上砖厂办公楼二楼,砖厂老板给我说给你10000元钱,你回去了给胡××说说,他还说他给胡××说好了。我接到钱后,我给胡××打电话说砖厂给了10000元钱。胡××说他知道了,给恁些就恁些吧,你回去了把钱给孟某某。之后孟某某给我打电话叫我到加油站那。到那里后我就将钱给了孟某某。之后孟某某给了我4000元让我去拉沙了,我就开车着货车又拉沙去了。这以后胡××和孟某某没有再按排我把货车停到安里煤矿井口那了,接下来我就没有再拉过煤了。胡××没有给我分钱。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