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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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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某、仇某某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9
摘要: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确刑初字第00121号 公诉机关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男,1974年2月9日出生。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2月2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5年2月12日被确山县公安局执行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确刑初字第00121号

公诉机关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男,1974年2月9日出生。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2月2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5年2月12日被确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确山县看守所。

辩护人龚某某,河南燕小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仇××,男,1976年5月19日出生于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古城乡古城村余庄西组。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2月2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5年2月12日被确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确山县看守所。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确检公诉刑诉(2015)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仇××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及其辩护人龚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1日22时25分许,确山县公安局铁东派出所民警代某某、赵某某接确山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指派,前往确山县棉麻公司招待所处理一起打架警情。在现场民警代某某、赵某某口头传唤被告人李××、仇××到派出所去接受调查。李××、仇××拒绝接受调查并和民警代某某、赵某某发生撕扯。在民警强制传唤该二人时,仇××用拳和脚击打代某某的胸部及身体,李××用手朝代某某的左脸上打了两巴掌。经鉴定,代某某的损伤被评定为轻微伤。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提交了被告人李××、仇××的供述,被害人代某某的陈述,照片,鉴定意见,警察证,谅解书,户籍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仇××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判处。

被告人李××、仇××对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被告人李××的辩护人龚某某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应当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日22时25分许,确山县公安局铁东派出所民警代某某、赵某某接确山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指派,前往确山县棉麻公司招待所处理一起打架警情。在现场民警代某某、赵某某口头传唤被告人李××、仇××到派出所去接受调查。李××、仇××拒绝接受调查并和民警代某某、赵某某发生撕扯。在民警强制传唤该二人时,仇××用拳和脚击打代某某的胸部及身体,李××用手朝代某某的左脸上打了两巴掌。经鉴定,代某某的损伤被评定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李××、仇××的亲属已赔偿代某某的损失,代某某对李××、仇××表示谅解。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代某某陈述:2015年2月1日晚22点20分许,我和赵某某正在派出所值班,110指挥中心指派称:有几个人喝醉酒坐车上不给钱也不下车,发生纠纷你们赶快去看看。我和赵某某立即出警到达现场,到现场看见有两个人在打一个人,我和赵某某赶快去制止拉架,把他们拉开后我就问他们情况,被打的是开三轮车的,打开三轮车的一个叫李××、一个叫仇××。我问他们因为啥打架的情况时,开三轮车的妻子到现场问他俩因为啥打她丈夫,仇××和李××就要打那个女的,我和赵某某就赶快制止,我怕事态扩大,就先把李××拉上警车,李××上车就坐在驾驶员座后面。我看仇××在撕拉开三轮车的妻子,我们把仇××拉到副驾驶员后面座位上时,仇××往我前胸部捶几拳,我就摁着仇××不让他动,这时李××往我左脸耳部打了两巴掌,我已松手仇××往我身上跺两脚。在场的群众说你们还打警察,群众不愿意他们两个才算坐车上没有下来。我们把他两个口头传唤到派出所。

2、证人赵某某证实的主要内容与被害人代某某陈述的内容基本一致。

3、证人徐某某证实:2015年2月1日晚上十点多我正在家里,我邻居上街回来给我说在确山县棉麻招待所门口有个男的被人打了,好像是我丈夫王高明,我就赶快跑到棉麻招待所门口,我去的时候有两个男的好像都喝多了,一个人摁着我丈夫的脖子,一个人抓着他的头发往墙上撞,这时警察也过来就把他们拉开了,其中一个男的想打我,警察把他拉到警车上了,另一个男的也被警察拉到了警车上,这两个男的不愿意走,他们两个朝一个警察身上跺,其中一个穿红袄的男的朝那个警察左脸上打了两巴掌,另一个警察就赶快上去制止,后来出警的两个警察就把那两个人带走了。

4、证人王某某证实:2015年2月1日晚上十点半左右,我正在家里,我邻居上街回来给我母亲徐某某说在确山县棉麻招待所门口有个男的被人打了,好像是我父亲王高明,我就和我母亲赶快到棉麻招待所门口,我去的时候看到有两个男的好像都喝多了,一个人摁着我父亲王高明的脖子,一个人抓着他的头发往墙上撞,这时警察也过来了就把他们拉开了,其中一个男的还想打我母亲,警察把他拉到警车上坐在副驾驶后面的座位,另一个男的也被警察拉到警车副驾驶后面的座位上,这两个男的不愿意走,他们两个朝年纪大的点的警察身上跺,其中一个穿红袄的男的朝那个警察左脸上打了两巴掌,另一个警察就赶快上去制止,后来那两个人就被警察带走了。

5、证人花某某证实:2015年2月1日10点多钟,我开车从新安店送了一个朋友回来,走到107国道东侧的棉麻公司招待所门前时,见那里已经围了一大群人了,我就将车停在路边去人群里看热闹了。我过去时那里已经打起来了。听周围的人说被打的这个男的是个开三轮车的司机,打人的那3个男的是坐车的乘客。当时那三个男的闻着都是一身的酒气,都喝了不少酒。听说双方是因为车费问题发生纠纷而打架。当时也不知道谁报警了,一会儿派出所的警车过来了,警车一来其中一个参与打人的男的就跑了,另两个男的也不再打那个司机了。从警车上下来两个民警,是代某某和一个年轻的民警。派出所的人刚到,那个司机的妻子和儿子也一块过去了,司机的儿子情绪很激动,要上去打那两个男的。那两个男的也要和司机的儿子对打。代所长和那个年轻民警将双方都隔开了,没有打起来。代所长劝那俩男的,让他俩坐到警车上,说是到所里去解决事情。但这两个男的喝多了,在那里骂骂咧咧的不愿意上车。年轻民警将其中一个男的推上警车了,这个男的在警车驾驶座后排靠驾驶座一侧坐着。代所长也拉另外那个男的上车,但那男的一直不愿上警车,后来把他拉上车了、在后排副驾驶座一侧坐着,他还一个劲的想下车。代所长在车门旁边一直拦着不让那个男的下车,这时先前上车的那个男的突然站起来伸手朝代所长脸上扇了两巴掌。代所长当时捂着脸问:你咋打人呀?当时旁观的群众也说:看你们多厉害呀,连警察也敢打!那两个人还不停的吆喝,这时那个年轻民警过来,用一个喷雾器样的东西朝两人脸上各喷了一下,这两个人才老实了,不再闹了。当时代所长叫他俩坐到后排,他俩也配合坐到后排去了。然后他俩被警车带走了。

6、证人杨某某证实的主要内容与证人花某某证实的内容基本一致。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