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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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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某、孟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9
摘要: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确刑初字第00127号 公诉机关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男,1976年12月28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3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5年1月8日被确山县公安局执行逮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确刑初字第00127号

公诉机关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男,1976年12月28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3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5年1月8日被确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确山县看守所。

被告人孟××,男,1989年6月28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3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5年1月8日被确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确山县看守所。

辩护人孙某某,河南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确检公诉刑诉(2015)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孟××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孟××及其辩护人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1日,确山县刘店镇安里煤矿开挖巷道的过程中遇到煤层,胡某某(另案处理)得知后安排孟××、李××等人将煤及煤矸石从安里煤矿矿区盗出。孟××安排李××停放车辆及转运煤,李××停放车辆并开车将盗出的煤卖到汝南县金地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胡某某与汝南金地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谈好以每吨100元钱的价格结算,并安排李××到该公司结账将钱带回交给其外甥孟××,共计卖150吨,获得赃款14700元。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提交了被告人李××、孟××的供述,证人刘某甲、高某某、卢某某、朱某某、邓某某、宋某某、刘某乙等人的证言,河南天中煤业有限公司报案材料,河南天中煤业有限公司情况说明,前科查询证明,确山县价格认证中心情况说明,户籍信息及到案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孟××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予以判处。

被告人李××、孟××对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被告人孟××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孟××在共同犯罪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且未分得赃款,应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日,河南天中煤业有限公司确山县刘店镇安里煤矿开挖巷道的过程中遇到煤层,挖出原煤。2014年5月份,胡某某(已判刑)得知后安排被告人孟××、李××等人将煤及煤矸石从安里煤矿矿区盗出。孟××安排李××停放车辆及转运煤,李××停放车辆并开车将盗出的煤卖到汝南县金地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胡某某与汝南金地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谈好以每吨100元钱的价格结算,并安排李××等到该公司结账,共计获得赃款14700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刘某甲证实:2014年五月初的一天夜里10点左右,我在安里煤矿大门口饭店吃饭时,看见胡某某的那辆黄色后八轮拉着煤往外走。我就给高某某打电话说安里煤矿出煤了。我只记得那辆车的后四位是3351,当时拉煤的司机是李××。我听说煤被拉到刘店镇东边一个砖厂了。

2、证人高某某证实:2014年五月份的一天我听刘某甲说安里煤矿出煤了,夜里他见有人用汽车从安里煤矿往外拉煤。

3、证人卢某某证实:2014年大概5月中旬左右的时候,我朋友高某某给我打电话说安里煤矿出煤了没有,我说没有。他说已经有车开始从煤矿往外拉煤了,但是我们公司没有安排人往外拉煤,我知道煤炭被盗了。我给宋总汇报,宋总说是打地下通道时碰到煤层了,出了一定量的煤炭,里面还混有煤矸石。我去那里查看没有看见煤炭的痕迹,因为煤炭比煤矸石要黑得多了,如果堆放的有煤炭的话,即便没有分拣也能很明显看出来堆放的有没有煤炭。矿上是5月7日碰到的煤层,5月中旬就发现煤矿有可能被盗就去查看了,但明显没有煤炭的痕迹,不存在新拉出的煤矸石覆盖煤炭的情况。经过计算煤和煤矸石大概有200吨左右,我们当时调阅了大门附近的相关监控,发现5月7日左右至5月11日左右夜间有车辆进出厂区,这个时段是不允许车辆进出的,后来我们发现这辆车是胡某某在我们矿区拉煤矸石的车辆。

4、证人朱某某证实:我在汝南县金地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任厂长。2014年的5月份,胡某某给我打电话说安里煤矿出煤了,里面掺杂的有煤矸石,问我管用不。我就给胡某某说你把煤拿过来我化验一下看管用不。胡某某把煤的样品拿过来后,我就在我厂内的化验室简单的给他化验了一下,煤有热量但是热量不高,我就给他说可以用。不过当时胡某某没有说价格,说这是人家扔的东西,你看着给价就行了。后来胡某某的司机就开着一辆黄色的后八轮往我砖厂送了几车煤。送煤过后几天胡某某说没有煤了,叫我给他结账。当天结账的时候是胡某某的货车司机来的,我不知道他的货车司机叫啥。因为胡某某拉的煤里面都是煤矸石,而且没有粉碎。我要给他100元钱一吨,胡某某打电话说要120元钱一吨,不过最后我还是按100元钱一吨的价格给他结的煤钱。当时的煤钱我是给他货车司机了。我查了一下我厂的账本。账本上显示是2014年5月15日两车,共重47吨;2014年5月18日103.5吨。这两次都是按每吨100元的价格给他算的钱。共给胡某某司机14700元钱。以上两个日期都是结账日,并不是实际将煤拉过来的日期,结账日比拉煤的日期要错后几天。结账时是两个人分别结的,一个结了4700元,一个是胡某某的后八轮货车司机去结的给了10000元。

5、证人邓某某证实:我在天中煤业有限公司任生产技术科副科长,主要测量井下地质结构。2014年五六月份我给公司的卢某某提供过炸药库南通道的揭煤数据。当时那个数不准确,我可以提供揭煤的平面图和剖面图。炸药库南通道揭煤的日期是2014年5月1日,共出煤94吨,里面有煤矸石。

6、证人宋某某证实:我是安里煤矿矿长,我公司规定在开挖井下巷道的过程中产生的煤炭及煤矸石都是堆放矿区院内西边的煤矸石堆上,到一定时候公司统一招标进行处理。胡某某没有找我说过拉煤矸石以及煤的情况,也没有让胡某某拉挖巷道产生的煤机煤矸石进行兑帐的情况。我是后期别人举报到我这里,我才知道胡某某将煤拉出矿区卖掉了。我们知道这事后先核实,发现煤确实丢了,就写了举报材料到公安局。

7、证人刘某乙证实:我是2014年元月份到华润天能徐州煤电有限公司任职的,分管安里煤矿和徐州沛城技改矿井的基建。安里煤矿正在建设,煤矿出产的煤炭都是安里煤矿的矿长负责处理。2012年年底或2013年年初,安里煤矿挖井筒时遇到的煤层,卖给驻马店古城电厂了。2014年元月份,我对安里煤矿出产的煤炭就没有处置权了。安里煤矿的煤矿处置权只能是现在的总经理宋某某。2014年煤矿出煤后一个老头给我举报说胡某某偷煤出去卖了。我问张平出煤了吗是否知道胡某某往外拉煤。张平说挖巷道时遇到煤层了,没有说有多少。我问其他矿上领导,他们也不知道胡某某拉煤的事。胡某某没有给我说过从矿上拉煤的事。我没有安排胡某某夜里从矿上往外拉东西。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