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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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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9
摘要: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确刑初字第00103号 公诉机关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男,1959年4月7日出生。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27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5年2月4日被确山县公安局执行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确刑初字第00103号

公诉机关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男,1959年4月7日出生。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27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5年2月4日被确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确山县看守所。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确检公诉刑诉(2015)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智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4日1时37分左右,被告人李××超载驾驶豫PY0348号重型自卸货车沿确山县盘龙镇铁北路由西向东行驶时与由南向北横过公路的王某某发生碰撞,致王某某受伤。李××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鉴定,王某某的伤情鉴定为重伤一级。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提交了被告人李××的供述,证人李某某、倪某某等人的证言,法医学人体检验鉴定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事故技术检验报告,户籍证明和到案经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予以判处。

被告人李××对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4日1时37分左右,被告人李××超载驾驶豫PY0348号重型自卸货车沿确山县盘龙镇铁北路由西向东行驶时与由南向北横过公路的被害人王某某发生碰撞,造成王某某双下肢损伤致右下肢股部中下段以远缺失,左下肢小腿中上段以远缺失。经鉴定,王某某的损伤评定为重伤一级。确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李××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王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王某某陈述:出事那天晚上,我在兄弟俱乐部上班,我的朋友李某某和他的朋友一起去兄弟俱乐部过生日,因为我们平时玩的不错,我就想下班后请他们吃饭,我还没有下班,李某某就和他的朋友从兄弟俱乐部走了,我下班后就去我姐提前给定在金龙大酒店的房间,然后给李某某打了个电话,我问李某某在哪,李某某说我快到家了,我说正好在你家附近,你等我,而后我就挂了电话,我从金龙大酒店到李某某家的房间,我看到李某某和他的女朋友一起,我们三个人去国会娱乐会所说了一会儿话,我就提议走,然后我们三个人从国会出来后,李某某左手搂着我,右手挎着他的女朋友的肩膀,我用我的右臂挣开李某某,这时候我想李某某喝这么多酒,我担心他喝多他女朋友一个人架不住他,我就返身往李某某家的方向走,我在铁路的左侧停车场看着对面的李某某,我看到李某某在马路对面吐,我就过了铁路的走到台阶还没有下马路,我在台阶上朝马路对面的李某某问你没事吧,李某某的女朋友给我说他没事,你回去吧,李某某也说没事,让我回去,后来的事我能回忆起来一个很亮的车灯,其他的我就想不起来了。

2、证人倪某某证实:2014年12月3日晚,我和李某某及李某某的朋友在确山县八一宾馆吃饭,吃过饭后,我和李某某去国会娱乐会所唱歌,不到12点,我和李某某等几个朋友去兄弟俱乐部看节目,在兄弟俱乐部待了不到一个小时,在这一个小时内,李某某与兄弟俱乐部的王某某说了十了分钟的话,之后我就自己步行回李某某家。我刚到李某某家,李某某叫他朋友给我打电话,让我回兄弟俱乐部。我到兄弟俱乐部门口,看到李某某和他的几个朋友在兄弟俱乐部的对面,我过去后看到李某某喝多了,我就把李某某接回去。到李某某家大约12点左右,我和李某某就脱衣服睡觉。通过查询我的手机,才知道在12点13分,王某某先给李某某打的电话,由于李某某没有接电话,她才给我打的电话。她给我打电话要见我们说事,当时我给她说什么事情可以电话里说,但是她不愿意,非要见面。当时我还给她说李某某的妈发现了,不叫李某某出去。但是她一直打电话同时还发短信,我和李某某我们在一点左右的时候出去了。我和李某某出去后去到铁北路和107国道交叉口西侧一个人行道处见到了王某某,见面后我们三人一起到了国会。在国会我们找个小包间在一起说话。去了国会小包间后李某某和王某某说了一会儿话,后来我们就出来了,出事的时候我不在现场。

3、证人李某某证实:2014年12月4日凌晨1点半左右,我和我女朋友倪某某还有璐璐我们三人一起从国会娱乐会所出来,从国会出来后我和我女朋友倪某某往西走进入铁北路,璐璐从国会出来后斜着过了107国道去了107国道的西侧,我和倪某某看到她过了107国道后,我因为今天过生日喝酒喝多了我就在张峰名烟名酒店西面一点铁北路的北侧最西面那个小卖部门前吐酒,我女朋友倪某某在那里照顾了我一会儿我就叫她先回去,我女朋友走了以后我听到璐璐在路南侧人行道上叫我一声:“李某某。”我扭起脸看到她路南侧人行道上站着,我就回了一句:“你咋还不回去,你回去吧,我回去哩。”我看了她一眼后我因为头难受又勾下头,等我听到响声我就看到璐璐已经被车卷到了车底下,然后我就赶紧去追赶那辆货车,这时货车已经停在了现场。我就先拨打了110和120,随后我把货车司机的证件给要了过来。

4、被告人李××供述:2014年12月4日凌晨1点30左右,我从家中出来走到我停在铁北路南面的这辆豫PY0348号重型自卸货车上,我把车辆打着后顺着铁北路由西往东行驶,当时道路上有路灯,来往的没有任何车辆,道路上只有我这一辆车,我驾驶豫PY0348号重型自卸货车通过铁北路与爱民路路口红绿灯后,当时红绿信号灯指示的东西方向是绿灯,我就没有减速,当时通过红绿灯的时候是八档,过了红绿灯后我把车档位挂到空挡上想着直接溜着车溜到107国道,我驾驶车辆在快行驶到铁北路的东头时,这时候我突然看到从南面有一名行人由南往北跑着过路,而且还举着双手,我看到这种情况,由于我的车是重车,我刹不住车,害怕从她身上压过去,我就赶忙往左打方向避让,但是在我车辆避让的过程中还是与这名过路的女子撞在了一起,撞了以后我的车向东缓冲了一段后停在了铁北路的东头,我就下车,路北还有一个男孩。我就赶紧打110报警打120救人,事情的经过就是这样的。

5、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载明了案发后现场的相关情况。

6、确山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出具证明证实2014年12月4日1时54分左右,110指挥中心接到李某某报警称:在爱家超市门口,一辆货车撞一行人,人受伤。

7、确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确公交认字(2014)第1262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被告人李××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8、确山县公安局(确)公(刑)鉴(法医)字(2015)022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载明,王某某的损伤评定为重伤一级。

9、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载明,被告人李××有机动车驾驶证,车辆手续齐全。

10、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载明,发生交通事故的豫QY0348号重型自卸货车灯光、制动、转向部件齐全有效。

11、确山县公安局对李××货车称重情况证明载明,被告人李××所开货车核定载重量为11990千克,2014年12月4日发生交通事故时实际载重70710千克,超重50%以上。

12、到案经过证实,发生事故后被告人李××在事故现场,2015年1月27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13、身份证明证实了被告人李××、被害人王某某的身份。

14、收条、谅解书证实被告人李××及其亲属赔偿被害人王某某部分经济损失,王某某对李××表示谅解。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