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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甲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9
摘要: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桐刑初字第00092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蒋某甲,曾用名蒋某已,男,1963年7月7日出生。因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1月28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1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桐柏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桐刑初字第00092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甲,曾用名蒋某已,男,1963年7月7日出生。因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1月28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1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桐柏县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公诉刑诉(2015)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甲犯诈骗罪,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桐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晓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蒋某甲在知道徐某某(已判刑)从新农合骗钱的情况下,同意把其妻子王某某的新农合本及身份证等借给徐某某使用。徐某某编造王某某患甲亢性心脏病、脑溢血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第309医院的整套虚假病历及住院费用证明,并让桐柏县大河镇卫生院负责新农合报销的工作人员李某帮其办理新农合报销手续。徐某某报销出新农合资金52459元。随后徐某某分给被告人蒋某甲现金5000元。桐柏县新农合报销资料显示王某某于2012年6月2日至2012年7月16日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第309医院以甲亢性心脏病、脑溢血住院,住院费用为95726.04元,新农合报销52459元。

另查明,2015年1月28日,被告人蒋某甲主动到桐柏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投案,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案发后及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蒋某甲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并主动缴纳罚金人民币1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蒋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桐柏县新农合关于王某某的新农合报销病历及材料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309医院出具的证明,到案经过,退缴违法所得的缴款单,常住人口登记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甲伙同他人故意编造假病历及住院费用骗取新农合报销费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蒋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蒋某甲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犯罪事实,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后和审理过程中能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并主动缴纳罚金,具有悔罪表现,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蒋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蒋某甲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予以追缴,由收到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鹏飞

审 判 员  王致岸

代理审判员  廖 恺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 依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