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桐刑初字第00068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男,汉族,1984年3月28日出生。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12月28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桐柏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桐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桐柏县看守所。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公诉刑诉(2015)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吉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8日,陈某某(另案处理)伪造王某的身份证和驾驶证到南阳市百里奚路的一个租车公司骗走一辆车牌号为豫R187F3的红色别克英朗轿车。因陈某某欠被告人黄某某2万元现金,被告人黄某某向陈某某催要该欠款时,陈某某就和被告人黄某某商量将该车抵押,被告人黄某某表示同意,并主动提出联系人抵押该车。随即,陈某某伪造了该车车主赵某某的身份证,被告人黄某某通过其朋友王某某联系桐柏县固县镇的丁某某抵押该车,被告人黄某某明知陈某某伪造该车车主赵某某的身份证,仍向王某某介绍陈某某是赵某某,并向王某某、丁某某介绍陈某某就是该车的车主。2014年9月12日陈某某以赵某某的名义和丁某某签订抵押协议,将该车抵押给丁某某,并从丁某某处骗取现金4万元,被告人黄某某分获2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亲属于2015年4月17日已将被告人黄某某分获的赃款2万元退还给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某、杨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丁某某的陈述,到案经过,桐柏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汽车销售合同、机动车驾驶证、汽车租用协议书、汽车租用登记表、抵押协议书、机动车信息表、车辆照片,前科查询证明,收条、领条、谅解书,被告人黄某某的人口基本信息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当庭认罪,积极退赔赃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鹏飞 审 判 员 王致岸 代理审判员 廖 凯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 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