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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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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某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9
摘要: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桐刑初字第00074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任某某,女,1983年6月1日出生。因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1月4日被郏县公安局薛店派出所抓获,同年1月5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5日被执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桐刑初字第00074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女,1983年6月1日出生。因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1月4日被郏县公安局薛店派出所抓获,同年1月5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桐柏县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公诉刑诉(2015)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桐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江禹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8日,被告人任某某与王某甲、王某乙(二人已判决)事先预谋和分工后,王某甲驾车拉着王某乙和被告人任某某到桐柏县城乡结合部寻找目标伺机行骗。2014年5月29日8时许,在桐柏县城郊乡河坎村刺沟组看到在道路上行走的魏某甲,王某乙首先上前与其搭讪,声称要在附近找一名会看病的“女医生”,在魏某甲表示不知情时,被告人任某某出现在他们面前,自称可以带领他们找到女医生,三人在刺沟组寻找女医生的过程中遇见自称是女医生孙子的王某甲。王某甲让其三人坐到车上,在车上王某甲假借其奶奶口气先后告诉王某乙、魏某甲其家人近日内有灾星,需要拿现金或金银首饰放在佛像面前开光进行消灾,然后再将钱拿回去。王某乙假装相信可以拿钱消灾便下车离开回家取钱,被告人任某某随被害人魏某甲回家取钱,在魏某甲居住小区大门的道路上,魏某甲将从家中取出的1万余元现金交给任某某,并按照其要求“不回头向前走99步”。在其返回取钱时发现任某某等人不见了,发觉受骗。被告人任某某三人在诈骗得手后当即驾车逃离现场。

另查明,被告人任某某亲属于2015年1月8日向桐柏县公安局城郊派出所退还赃款3000元,被害人于2015年3月23日向被告人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任某某亲属缴纳罚金3000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及同案犯的供述,并有被害人魏某甲的陈述,证人王某丙、韩某甲、韩某乙、魏某乙、韩某丙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记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收条、协议书,谅解书,被告人任某某的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欺骗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积极退还赃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任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

被告人任某某退还赃款3000元由收到机关退还给被害人。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5年1月4日起至2015年7月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陈鹏飞

审判员  徐 哲

审判员  王致岸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