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桐刑初字第0008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长政,男,1930年9月1日出生,系被害人王某某父亲。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鹏,男,1983年5月2日出生,系被害人王某某长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波,男,1984年3月23日出生,系被害人王某某次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秀林,女,1982年1月16日出生,系被害人王某某长女。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明慧,女,1985年10月2日出生,系被害人王某某次女。 委托代理人仵占有,男,69岁,系原告人亲属。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7年4月7日出生。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5年3月2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桐柏县看守所。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渤海保险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德全,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万辉,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人。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公诉刑诉(2015)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期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桐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吉跃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波及委托代理人仵占有、被告人吴某某、渤海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刘万辉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24日10时40分许,被告人吴某某驾驶豫RM27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