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滑刑初字第538号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松岩,男,1977年9月15日出生。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4年7月30日经滑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经安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次日被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滑县看守所。 辩护人郭保江,河南卓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岳康民,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滑检公诉刑诉(2014)4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松岩犯受贿罪,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4年11月26日、2015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期间,滑县人民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一次。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郝东升、张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松岩及其辩护人郭保江、岳康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1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陈松岩,利用担任滑县桑村乡人民政府副乡长,主管土地、规划、城管、新农村建设等工作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或向他人索取现金共计人民币130000元,为他人非法占地、违法建房等提供帮助。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松岩之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八条之规定,构成受贿罪,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松岩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陈松岩收受的部分钱款用于交纳了相关费用,应从受贿金额中扣除;另收李某某2万元是李某某归还的借款,不是受贿款。 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陈松岩,利用其担任滑县桑村乡人民政府副乡长,主管土地、规划、城管、新农村建设等工作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或向他人索取现金共计人民币128000元,为他人非法占地、违法建房等提供帮助。 1、2011年3、4月份,滑县桑村乡桑村集村的王某某由于没有办理相关土地手续,其在本村商业街北部路东自己耕地上施工建设的十二间门面房,被滑县国土资源局和乡政府查处。为顺利建房,王某某找到被告人陈松岩,陈松岩以需要向国土资源局缴纳罚款为由,向王某某索要了人民币20000元,王某某的门面房得以顺利施工。后来由于王某某一直向陈松岩要缴纳罚款的票据,被告人陈松岩于2013年1月22日向县国土资源局缴纳罚款人民币5000元,剩余15000元被告人陈松岩据为己有。 2、2012年年底,滑县桑村乡桑村集村的闫某某由于没有办理相关土地手续,为顺利在乡政府错对过建门面房,通过时任该村党支部书记范某某找被告人陈松岩,陈松岩答应帮忙,并在其办公室收受范某某人民币3000元。后来闫某某得以顺利建房。 3、2013年4月份,滑县桑村乡桑村集村的李某某由于没有办理土地证,其在该村流转的耕地上施工建设的占地4亩的休闲会所,被陈松岩和乡土地所工作人员查处。为顺利建房,李某某找到陈松岩,被告人陈松岩在其办公室收受李某某现金人民币35000元,支付了2000元的测绘费,帮其办理了1.7亩的土地证。剩余的33000元被告人陈松岩据为己有。 4、2014年3、4月份,桑村乡陈大召村的朱某某由于没有办理相关土地手续,其在自家耕地上施工建设的幼儿园被县国土资源局和乡政府查处。为顺利建房,朱某某找到被告人陈松岩,陈松岩答应帮忙,并在其办公室收受朱某某人民币45000元。后来朱某某的幼儿园得以顺利施工。 5、2014年3、4月份,桑村乡江马场村村委会主任江某某由于没有办理相关土地手续,其在自家耕地上投资建设的养殖合作社后改成的收粮点,被县国土资源局和乡政府查处。为以后不再被查,江某某找到被告人陈松岩,陈松岩答应帮忙,并在其办公室收受江某某人民币7000元。 6、2014年5月份,桑村乡桑村集村根据乡政府的规划,准备建新农村社区。时任该村党支部书记的范某某找到被告人陈松岩帮忙协调建社区一事,在被告人陈松岩的办公室,陈松岩收受范某某人民币5000元。 7、2014年6月份,桑村乡后胡庄村的李某某和杨庄村的杨永生由于没有办理相关土地手续,为顺利在桑村乡胡庄村和濮阳县渠村交界处213省道路南建设农机合作社,两人找到被告人陈松岩,陈松岩答应帮忙,并在其滑县金牛国际城的家里收受两人人民币20000元。 上述赃款,被告人陈松岩用于日常支出或存到自己的建行卡上。案发后,被告人陈松岩将赃款全部退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松岩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索要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公诉机关指控的“陈松岩收受李某某35000元”的事实,经查,陈松岩为李某某支付了2000元的测绘费,有测绘公司(土地局测绘队)出具的税务机关的正式发票为证,故该笔实际受贿金额应为33000元。 关于辩护人所辩称的“被告人陈松岩收受的部分钱款用于交纳了相关费用,应从受贿金额中扣除”的辩护意见,辩护人虽向法庭提交了《项目可行性报告》及相关费用收据,但经查,这些所谓的《项目可行性报告》及相关费用收据均系伪造,有伪造者的供述及证人证言予以证实,被告人亦当庭供认不讳,故辩护人的该项辩解不能成立。 关于辩护人所辩称的“收李某某2万元是李某某归还的借款,不是受贿款”的辩护意见,经查,该笔受贿款与借款没有关联,行贿人明确供述了行贿的目的及经过,被告人陈松岩亦供认不讳,故辩护人的该项辩解亦不能成立。 为打击职务犯罪,维护国家机关及公务人员的廉洁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项、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松岩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30日起至2026年1月29日止) 二、对被告人陈松岩受贿所得128000元予以没收,由收缴单位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李亚锟 审判员 王玉清 审判员 常永前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