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陈某某销售伪劣种子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8
摘要:(2014)滑刑初字第651号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5年11月23日出生。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于2014年5月28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经滑县检察院批准,同日由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6月26日被滑县公安局被取保

(2014)滑刑初字第651号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1965年11月23日出生。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于2014年5月28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经滑县检察院批准,同日由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6月26日被滑县公安局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卫斌,河南华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滑检公诉刑诉(2014)5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销售伪劣种子罪,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长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李卫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在四间房乡经营一家门市,挂牌为“滑县金堤农业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国星火农业滑县测土配方工作站”,自2009年开始销售中国星火农业网上山东省定陶县的王某某经销的化肥。2013年麦收前,王某某向陈某某推销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的“魅力谷航天试种一号”玉米种子让其推广试种。被告人陈某某在未办理《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王某某处购买种子并向滑县几个乡镇推广。2013年6月上旬,牛屯镇王村村民王某甲、阴某某夫妻二人以口头约定的每袋50元的价格共购买84袋(每袋重量2公斤),种在其在滑县新区大呼沱村承包的80亩耕地。2013年9月初,王某甲发现所种植的玉米结籽较少,大幅度减产,于9月5日向滑县农业局提出了农作物种子质量田间现场鉴定申请。经滑县农业局鉴定,调查田块平均亩产量为141.8公斤,比全县前三年玉米平均单产530.1公斤低388.3公斤。经滑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王某甲种植的80亩玉米减产实际损失价值人民币78615元。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赔偿被害人王某甲人民币800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构成销售伪劣种子罪,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陈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2、被害人王某甲、阴某某陈述;3、证人管某某等四人的证言;4、物证:“魅力谷航天试种一号”玉米种子袋、种植情况、田间测量、被告人陈某某的门市等照片共42幅;5、书证: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28号、滑县公安局抓获经过及侦查情况说明、滑县农业局案件移送函、调解协议书及撤诉书、领到条、滑县农业局证明、滑县公安局新城派出所情况说明、被告人陈某某户籍证明;6、鉴定意见:农作物种子田间现场鉴定报告、滑县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对80亩玉米减产损失价格的鉴定结论等证据在卷佐证。以上证据已经当庭质证,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销售以不合格的种子冒充合格的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核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种子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为打击刑事犯罪,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销售伪劣种子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

二、禁止被告人陈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种子的生产及销售活动。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