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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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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审i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8
摘要:(2014)滑刑初字第533号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6年3月3日出生。因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4年5月26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0月31日经滑县人民法院决定,被滑县公安局逮捕。现押滑县看守所。 滑县人民检察

(2014)滑刑初字第533号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1976年3月3日出生。因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4年5月26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0月31日经滑县人民法院决定,被滑县公安局逮捕。现押滑县看守所。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滑检公诉刑诉(2014)4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4年12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祁凤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某在长垣县樊相镇樊东村开办了一家小型腐竹加工厂,并雇佣二、三名工人进行生产。2013年3月份至5月份,被告人刘某某在其制作的腐竹内添加甲醛次硫酸氢钠(俗称吊白块)以增白、增筋,断续生产约两个月,每天生产腐竹100余斤。被告人刘某某将其生产的腐竹送至滑县慈周寨乡朋喜干菜店、伟兵干菜店、雨润冷鲜肉店、冰宇食品直销处、战军干菜店等多个集市的干菜店、代销点予以销售。2013年9月,滑县公安局慈周寨派出所从各销售点提取腐竹样品送检。经滑县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检测,送检样品均检出甲醛次硫酸氢钠。2014年5月26日,被告人刘某某到滑县公安局投案。

另查明:甲醛次硫酸氢钠俗称“吊白块”,对人体有严重的毒副作用,国家严禁将其作为食品添加剂在食品中使用。使用“吊白块”虽能改善食品的外观和口感,但加热后,它会分解出剧毒的致癌物质,消费者食用后会引起胃痛、呕吐和呼吸困难,并对肝脏、肾脏、中枢神经造成损害,严重的还会导致癌变和畸形病变。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刘某某投案时的供述:其在本村办了一个腐竹加工厂,用二、三个工人,从2013年春天开始生产,到5月底停产,断断续续生产大概两个月,每天用黄豆200到300斤,生产腐竹100多斤,共生产腐竹5000斤到6000斤。我生产的腐竹没有起名称,无商标、厂址、联系电话。卖到慈周寨战军干菜店、朋喜干菜店、伟兵干菜店、雨润冷鲜肉店等地方。我批发给干菜店的价格是每斤6元或7元。腐竹添有消泡剂、增稠剂、漂白剂,添加剂是从内黄二安乡的化工门市上买的。漂白剂有的有生产厂家,有的没有,也没有商标。

2、被告人刘某某之父刘某甲的证言:我儿刘某某开了一个腐竹作坊,从2013年春天开始生产,一直生产到5月,生产有两个月,有时停停。每天生产黄豆300斤或200多斤。卖到慈周寨几家批发干菜的。

3、干菜经销商赵某某等四人的证言:证明分别证明了刘某某将腐竹送到干菜店进行销售的情况。刘某某的腐竹是透明塑料包装,无品牌、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无商标、无产品合格证。每袋腐竹进价9元,每袋一斤二两左右。

4、刘某某腐竹厂厂房、设备、仓库照片,成品腐竹照片,添加剂照片,查获并提取腐竹样品的门市照片。

5、慈周寨派出所关于从干菜店提取腐竹检验情况说明,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22106-20083、百度百科对甲醛次硫酸氢钠的解释等;滑县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检测报告:从样品中检出甲醛次硫酸氢钠。

6、干菜店经营人对刘某某的辨认笔录。

7、慈周寨派出所关于被告人到案情况的说明。

8、被告人刘某某户籍信息,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甲醛次硫酸氢钠等物质含有有毒有害成分,国家早已明令禁止在食品中添加使用,而被告人刘某某为盈利所需,仍然在生产腐竹的过程使用,并将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腐竹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被告人刘某某案发后能够投案,对其基本犯罪事实予以供认。根据被告人犯罪的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表现,对被告人刘某某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刘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如违反法律法规或有关监管规定,将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为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十八条之规定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