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义刑初字第36号
公诉机关义马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尤伟明,男。因涉嫌诈骗犯罪,2014年9月29日被义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2014年11月3日经义马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义马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渑池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国强,河南圣煜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乔成玉,河南圣煜律师事务所律师。
义马市人民检察院以三义检公诉刑诉(20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尤伟明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马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董琼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尤伟明及其辩护人李国强、乔成玉律师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检察机关指控,2013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尤伟明在负债经营、资金链出现问题的情况下,伪造了数份其义马市梁沟社区舒心苑2号楼4单元3楼西户的房产手续、2份洛阳市洛龙区牡丹大道望春门街交叉口西中原康城步行街2幢4-502的房产手续、1份车牌号为豫MV0014的广汽吉奥越野车的车产手续、又去车管所以车牌号为豫MQ5345的广汽本田轿车车辆登记证书丢失为由补领了一份车辆登记证书。后尤伟明以做生意急需用钱为由向被害人张某某借款30万元,并向张某某提供了其梁沟社区的假房产手续与张某某签署了房产买卖合同,后尤伟明采取类似的方式用以上假手续向他人提供抵押或者买卖,隐瞒事实真相,骗取被害人赵某某21.25万元、孟某15万元、王某某30万元、李某甲40万元、李某乙42万元、霍某某90万元。尤伟明将诈骗所得钱财主要用来偿还其借款的利息及罚金,其余的用在生活开销、生意应酬、投资泰安居宾馆及木材厂生意上。被告人尤伟明于2014年5月离开义马,后于2014年8月15日到达四川广安并与其他人断绝联系。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提供了被告人尤伟明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赵某某、张某某、李某甲等的陈述;证人王某甲、冯某某、翟某某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购房凭证、房产协议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尤伟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尤伟明对起诉书指控的“骗取赵某某21万余元购房款”提出异议,辩称自己和赵某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实际上是对其所借赵某某的21万余元提供的抵押,且该借款已由义马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不应认定为犯罪数额;2013年5月因做生意资金紧张,自己伪造了四、五分其梁沟社区的假购房手续做抵押,从赵某某、孟某、王某某、霍某某、张某某处借款,伪造了其洛阳房产的二份假购房手续做抵押,从李某甲、霍某某处借款;伪造了假的广汽吉奥汽车手续从王某某、李某乙处抵押借款,所有借据上的借款数额,在借款时都扣除有利息,借款后也均支付有利息,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被告人尤伟明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尤伟明犯诈骗罪,认为事实不清,该指控不能成立。辩称1、公诉机关指控的诈骗数额问题,在借款时均先扣除有利息,实际借款金额都比借据金额少,且借款后尤伟明均已支付利息,应从犯罪数额中扣除。关于骗取赵某某一事,赵某某称是与尤伟明签订购房协议后,付给尤伟明购房款21万余元现金,尤伟明没有给打收款收据予以印证;但尤伟明称是先借赵某某21万余元,在无力还款的情况下才和赵某某签的房屋买卖协议,赵某某并没有付购房款,且该场次已经义马市法院民事判决,不构成犯罪。尤伟明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已归还霍某某20万元,侦查机关没有查证,事实不清。2、尤伟明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尤伟明向孟某、霍某某借款,没有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情节;李某乙是尤伟明的借款保证人,在尤伟明没有清偿借款的情况下,将借款还清,这是保证人应尽的法律责任,李某乙可以据此向尤伟明行使追偿权;尤伟明与王某某借款有担保人,借款人可以向担保人主张权利;尤伟明向张某某、李某甲等人借款时,签订了两份合同,借款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但双方实际只履行了借款合同,没有履行买卖合同,不存在买卖合同中的欺诈行为,且没有办理抵押手续,以上均是民事借贷关系,是民法调整的范畴,尤伟明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3、本案除赵某某主动报案外,其他场次均系尤伟明到案后主动供述,尤伟明所借款项均是用于做正当做生意,资金链断裂而造成无力偿还,并非用于挥霍。
审理查明,2013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尤伟明在负债经营、资金链出现问题的情况下,伪造了数份其义马市梁沟社区舒心苑2号楼4单元3楼西户的虚假房产手续、二份洛阳市洛龙区中原康城步行街2幢4-502的虚假房产手续、一份车牌号为豫MV0014的广汽吉奥越野车的登记证书、又去车管所,以其车牌号为豫MQ5345广汽本田轿车的车辆登记证书丢失为由,补领了一份车辆登记证书。后尤伟明以做生意急资金紧张为由,以借款形式,用其伪造的梁沟社区的虚假房产手续与张某某签署了房产买卖合同(实为抵押),骗取被害人张某某30万元,后支付利息10余万元。后尤伟明采取类似的方式,以借款形式,用以上虚假房产、车辆手续,向被害人提供抵押或者买卖,隐瞒事实真相,骗取被害人孟某14.4万元(借条金额15万元,直接扣除一个月利息6000元),后利息支付至2014年4月,共计支付利息36000元;骗取被害人王某某29.1万元(借条金额30万元,直接扣除一个月的利息9000元);骗取被害人李某甲38.8万元(借条金额40万元,直接扣除一个月的利息1.2万元);骗取被害人李某乙42万元;骗取被害人霍某某90万元,后支付利息5万元。尤伟明将诈骗所得钱财主要用来偿还其借款的利息及罚金,其余的用个人生活消费、生意应酬、投资泰安居宾馆及木材厂生意上。被告人尤伟明于2014年5月离开义马,后于2014年8月15日到达四川广安并与被害人断绝联系。
另查明,被告人尤伟明于2014年9月29日被四川省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广福派出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尤伟明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3年5月,因尤伟明在义马做生意及其经营的泰安居宾馆装修资金紧张及还债,以其从王某甲处购买的义马市梁沟社区2号楼西单元3楼西户的房产手续为依据,伪造了五份该房的虚假手续,在网上找人伪造了其洛阳中原康城步行街2幢4-502的房产的虚假房产证、土地使用证二份;伪造其广汽本田轿车、广汽吉奥越野车手续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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