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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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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世鹏犯抢劫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8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卫刑初字第118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世鹏,男,1991年12月12日出生。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以平卫检公诉刑诉(2014)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世鹏犯抢劫罪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卫刑初字第118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世鹏,男,1991年12月12日出生。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以平卫检公诉刑诉(2014)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世鹏犯抢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顺卿出庭支持公诉,王世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7日1时许,被告人王世鹏驾驶大阳牌摩托车窜至平顶山市卫东区上徐村董庄高某某家门前,使用暴力将高某某的挎包抢走,包内有一部华为730型白色手机(价值756元),现金70元人民币,2张夏威夷假日大酒店工号卡等物品,案发后赃款、赃物已追还。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世鹏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请求依法判处。王世鹏刑满释放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王世鹏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抢劫罪辩称自己在抢包过程中没有使用暴力。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7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王世鹏驾驶黑色“大阳”牌摩托车从平顶山市卫东区十矿医院门前涵洞附近尾随被害人高某某至其位于平顶山市卫东区上徐村董庄的家门前,趁高某某开门之机,当场使用暴力抢劫高某某的挎包。撕扯期间,王世鹏将挎包的包带拽断,将挎包抢走。高某某将王世鹏摩托车上的钥匙拔掉,并及时喊出家人,将王世鹏抓住。高某某被抢包内有一部“华为”730型白色手机,经鉴定价值756元,现金70元,2张“夏威夷假日大酒店”工号卡。案发后赃款、赃物均已追还。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王世鹏的供述与辩解,2014年5月7日0时许我骑着摩托车到十矿医院涵洞吸烟时,看见两个女的骑着一辆电动车沿着东环路由南往北走,走到夏威夷那她俩一人骑了一辆电动车。我就骑着摩托跟着她俩往北走。我跟这其中一个女的走到她们家门口。这个女的停下车准备开门的时候,我骑摩托快速追了上去,急刹车停下摩托车。然后我从摩托车上下去往这个女的跟前走,这个女的说:“你别过来,我到家了”。我就说:“姐,韩庄在哪?”那个女的说:“我不知道啥韩庄,我到家了,你别过来”。我走到了那个女的跟前拽了一下这个女的挎包,那个女的不让我拽走。我们就撕扯了起来。那个女的把包带子拽掉了,我拽着包准备骑摩托走时,这个女的拽住我胳膊不让我走,并把摩托钥匙拔了下来。我就把包扔给了那个女的掉到了地下。那个女的老公和她爹拽住不让我走。之后那个女的就报警了。

2.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2014年5月6日23时许,我和王某某在卫东区贸易广场吃饭。之后我和王某某骑电动车回到“夏威夷假日酒店”,我骑上我的电车和王某某从夏威夷向北沿着公路回上徐村董庄。我们走到北环路时,发现有一个孩骑一辆踏板无牌两轮摩托车,他超过我和王某某的电车有5米远处停着向后看我们俩,我们俩继续骑电车走。这个孩就很慢的骑着摩托车跟着我们。当时路上也没有人,我们俩当时心里都非常害怕。我们到上徐村董庄加油站时,王某某右转先回家。我到家门口准备开门时,忽然听到摩托车刹车声,我一回头看见跟踪我们的这个孩儿下了摩托车往我身边来。我当时就说:“你别过来,我到家了。”这时这个孩儿继续向我跟前来,并说:“韩庄在哪?”我说:“你别过来,我什么都不知道。”这时他就走到我面前抢我身上的挎包,他把我推倒在门上,抢走我的包准备骑摩托逃跑时。我和他撕扯在一起并喊我的家人,这时我把他的摩托车钥匙拔掉,拉着他不让走。我丈夫贺某甲和公公贺某乙也出来了,我们几个把这个孩儿控制住。

3.证人王某某的证述了2014年5月7日0时许被告人王世鹏从北环路董庄方向尾随自己和高某某,并在高某某家门口抢高某某挎包的事实。

4.证人贺某甲证实了2014年5月7日1时许一男子在自己家门口抢自己老婆高某某挎包的事实。

5.平顶山市公安局东工人镇分局出具的被告人王世鹏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6.平顶山市公安局东工人镇分局出具的被告人王世鹏的前科查询、抓获经过及作案工具摩托车的情况说明一份。

7.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2011)许县刑初字第303号刑事判决书一份。

8.平顶山市监狱出具的被告人王世鹏的刑满释放证明。

9.平顶山市公安局东工人镇分局出具的证据清单及涉案物品照片。

10.平顶山市卫东区价格认证中心平卫价认鉴(2014)18号价格鉴定结论书。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物证鉴字(2010)62号物证检验意见书。

12.被告人王世鹏实际年龄的调查笔录和中学新生入校编班情况登记表。

13.河南省许昌县法院(2010)许县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书、(2011)许县刑初字第303号刑事判决书均证明:王世鹏的户籍年龄为1989年12月12日出生,实际年龄为1991男12月12日出生。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足以认定本案事实,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世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驾驶机动车抢劫公民合法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王世鹏在实施抢劫过程中,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王世鹏辩称自己没有使用暴力手段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害人高某某陈述王世鹏在抢包时,自己被推倒在地,且与王世鹏撕扯中拽断挎包包带,王世鹏的抢夺行为带有明显的暴力性,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故对王世鹏的辩护意见不予支持。王世鹏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故意重新犯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世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7日起至2016年5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张 峰

人民陪审员  郭红伟

人民陪审员  张琼琼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朱 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