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李国仓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8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卫刑初字第68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国仓,男,1979年5月21日出生。 辩护人曹振华,河南通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以平卫检公诉刑诉(2014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卫刑初字第68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国仓,男,1979年5月21日出生。

辩护人曹振华,河南通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以平卫检公诉刑诉(2014)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国仓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保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国仓及其辩护人曹振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5日20时10分许,被告人李国仓驾驶豫D1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货车行驶至平顶山市祁营村附近,与同向行驶的韩某某驾驶的豫D2号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豫D2号二轮摩托车又与王某甲驾驶的人力三轮车发生碰撞,致韩某某当场死亡,王某甲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国仓驾车逃逸。经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卫东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国仓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韩某某、王某甲不负事故责任。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的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法医鉴定结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国仓辩称,我认罪,但我不知道发生事故了,逃逸我不认,其他都属实。其辩护人辩称,李国仓在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主动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应按自首处理。李国仓不具有逃逸情节,且系初犯,认罪,悔罪,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并对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5日20时10分许,被告人李国仓驾驶豫D1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货车沿叶宝路自西向东行驶至平顶山市祁营村附近,与同向行驶的由韩某某驾驶的豫D2号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豫D2号二轮摩托车又与王某甲驾驶的人力三轮车发生碰撞,致韩某某当场死亡,王某甲受伤,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李国仓驾车逃逸。经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卫东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国仓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韩某某、王某甲不负事故责任。

本案在诉讼过程中,李国仓家属对被害人韩某某亲属进行了赔偿,被害人亲属出具谅解书对李国仓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判处缓刑。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李国仓供述,2014年3月5日晚上8、9点左右,我驾驶豫D1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货车从平顶山市卫东区老叶宝路旁边的一个渣场拉煤渣往襄县丁营乡砖厂送。我从渣场出来后沿着老叶宝路一直向东行驶至叶宝路口,后沿许南路向北行驶往襄县方向去,我从老叶宝路刚拐到许南路上有一辆黑色轿车从我的左侧超车,轿车司机摇下车窗玻璃,看我的车后直接走了。我继续往前行驶一段时间,心理感觉有点不舒服“犯恶心”,就给车老板打电话说这事,车老板让我把车靠边停下,看看有事情发生没有。大约11点时,车老板过来找我问情况,后我打平顶山市“110”报警电话,给“110”指挥中心的人说有人看我的车,问他们有什么事情没有,“110”指挥中心的人说没事,不要我把车停在路边。我们又给叶县的“110”打电话,叶县“110”也说没有事情,我就把车停在加油站睡觉。天亮后,我给车老板打电话说心中的疑问还没解除,后和车老板去平顶山交警队事故科,交警也没说我撞住人了,下午交警说我出事故了。我来事故科没说我车上有血迹,我当时没看到。这次笔录上说我看见车轮胎上有血迹是想得到宽大处理,那时我也是随便看了一下车没有发现血迹。交警检查车时我不知道车轮和挡泥板上有血迹和脑组织,2014年3月6日下午交警给我说我才知道的,我也不知道那些东西是哪里来的,在洛叶路上行驶时,我没有感到有异常情况。

2.证人王某乙证述,2014年3月5日20时10分左右,我驾驶轿车从我姐家回家,沿着平顶山市叶宝路自西向南行驶至祁营村西边附近,听到我前边大约一百米左右正在行驶的大货车处有异响,我坐在车里就能感觉是车撞住塑料壳子的声音。我行驶至事故发生地点时看见前面有障碍物(碎片),一个人躺在地上,前面行驶的大货车没有停,我就边开车追大货车边报警。由于大货车后面的车牌号不清楚,我就一直跟着大货车,到许南路往北行驶一两公里后,我超过大货车将车停放在路边看见大货车的车牌号,(后两位数字不确定),随后我驾车回到洛叶路口附近找我朋友继续驾车追赶肇事货车,我回事故现场看情况。我看到一名四、五十岁的老头站在事故现场(距离地面上躺着的那个人大约1.5米),我让那老头看现场,我又开车回到洛叶路口附近拉着我朋友一起去事故现场,那老头不见了,我就在现场等民警过来。那辆大货车车头是红色的比较脏,车上拉着货,满载稍微冒尖,车上就司机一个人。我报警时,肇事车已走了,车牌号我记不清,不能十分肯定。

3.证人王某甲证述,我叫王某甲,身份证上的名字是某某,2014年3月5日晚上9点多,我驾驶脚蹬三轮车从小王庄出来沿老叶宝路自西向东行驶至祁营村附近时,有一辆车突然从我后面把我撞到路边的排水沟里面了。我当时也懵了,过了半个小时才清醒过来,看见我前面二、三米的地方还躺了一个人死了,旁边倒着一辆摩托车,我害怕就赶快走了。事故前那辆摩托车离我大概有二十米远,在道路南边跟我相对方向行驶,那辆车是怎么撞住摩托车的,我不知道。那辆车撞住我之后就没有停,直接开走了。

4.证人杨某某证述,我是豫D8306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实际车主,2014年3月5日李国仓驾驶豫D1号重型半牵引车去平顶山市卫东区代庄一个小洗煤厂拉煤矸石往襄县丁营砖厂送,晚上9点多李国仓打电话说有人看他车,我让他靠边停车检查一下车,晚上十点多他打电话说别人看他,他心里不踏实。我就和关某某、车队的老队长三人在七里店南的加油站对面见到李国仓和车,李国仓说有人超他车,并把窗户摇下来看车,心理感觉有事。车队的老队长让他打“110”问问情况,李国仓分别打平顶山市、叶县的“110”,“110”指挥中心的人说没事。我们见李国仓时及3月6日上午没看车身有碰撞的痕迹及异常。

5.证人李某某证述,我是李国仓的妻子,2014年3月5日晚上李国仓下班及3月6日上午都没回家,到十点多时车主杨某某说李国仓出事了,在平顶山市交警队事故科。3月5日晚上8、9点时李国仓给我打电话说他快到家了,让我给他准备点吃的。

6.证人王某丙述,2014年3月6日上午10点左右韩某某的朋友张某某去我家说韩某某没有了,昨天晚上我一直给他打电话但都没接,我最后一次见韩某某是前天晚上8点多他下班回家吃饭,他在遵化店镇朱庄村予制板厂干活。

7.公安机关出具的110报警台接处警信息表,证明一男性曾于2014年3月5日20时13分19秒报警。

8.公安机关出具的关于李国仓报警情况说明及通话录音,证明李国仓于2014年3月5日22时57分拨打“110”,称其走到洛叶路口时有一小车司机摇车玻璃看其的车牌照,车老板让其打“110”,看看啥情况。

9.公安机关出具的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照片、交通事故现场图,证明案发现场的位置及案发后现场的情况。

10.公安机关出具的于2014年3月6日在襄城县许南公路平煤集团首山焦化厂北一加油站内提取豫D1号红色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的笔录及照片。

11.公安机关出具的肇事车辆出厂磅单提取笔录和出库单照片及路程实验笔录,证明豫D1号红色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具备作案的客观条件。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