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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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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8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红刑初字第326号 公诉机关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刘某甲,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红刑初字第326号

公诉机关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刘某甲,住。

诉讼代理人霍新丽,河南豫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龚某甲,无业,住。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4年7月24日被新乡市公安局洪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4年8月6日被新乡市公安局洪门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辩护人秦玉金,河南正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以新红检刑诉(2014)2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龚某甲犯故意伤害一案,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刘某甲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鲁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龚某甲及其辩护人秦玉金、被害人刘某甲及其诉讼代理人霍新丽到庭参加诉讼。红旗区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1月12日建议延期审理,本案审理期限自2014年2月12日重新计算。本案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3日16时许,被告人龚某甲在新乡市红旗区大学源盼盼超市门前,因琐事与被害人刘某甲发生矛盾,后被告人龚某甲将被害人刘某甲打伤,造成刘某甲鼻骨骨折、上颌骨额突骨折、左眼钝挫伤。经新乡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刘某甲所受损伤构成轻伤。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龚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案发现场图,证人龚某乙、吴某、刘某乙、刘某丙等证言,被告人龚某甲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意见等相关证据。

据此,公诉机关要求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龚某甲的刑事责任,希望被告人家属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望合议庭根据本案的案件事实对本案作出客观公正的判决。

被害人刘某甲要求追究被告人龚某甲的刑事责任外,要求对其赔偿各项费用共计130000元。并向本院提交了住院病历、住院医疗票据、营业执照、鉴定费和交通费票据。

被告人龚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望从轻处罚。未提交证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犯罪起因是因邻里矛盾民间纠纷,同行做生意而起,被害人家属经常辱骂龚某甲,被害人具有重大过错。2、被告人龚某甲构成自首。3、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对社会危害程度不大,依法应予减轻处罚。4、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无犯罪前科。5、被害人将被告人龚某甲殴打成轻微伤。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3日16时许,被告人龚某甲在新乡市红旗区大学源盼盼超市门前,因琐事与被害人刘某甲发生矛盾,后被告人龚某甲将被害人刘某甲打伤,造成刘某甲鼻骨骨折、上颌骨额突骨折、左眼钝挫伤。经新乡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刘某甲所受损伤构成轻伤。

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依照法律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进行计算。经查,2014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391.45元/年,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28472元/年。

被害人刘某甲住院24天,医疗费15744.12元,CT费用390元,鉴定费用155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60元(15元/天×24天),营养费360元(15元/天×24天),误工费为1603.82元(24391.45元/年÷365×24天),护理费1872.13元(28472元/年÷365天×24天),交通费酌定为360元,共计22245.07元。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有:

被告人龚某甲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照片证实被告人的个人基本情况。

违法犯罪网络查询记录表证实被告人龚某甲之前无违法犯罪记录。

现场图证实案发现场的具体位置。

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新)公(法医)鉴(损伤)字(2013)75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刘某甲所受损伤属轻伤。新乡德信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新德信司监所(2014)临鉴字第9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刘某甲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新)公(法医)鉴(损伤)字(2013)799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龚某甲所受损伤属轻微伤。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新)公(法医)鉴(损伤)字(2013)798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龚某乙所受损伤属轻微伤。

证人龚某乙证言证实其是新乡市红旗区大学源盼盼超市老板吴某的女儿,2013年9月3日下午16时许,有一辆车停在其家超市门口,下来三个人准备买东西,这时被对面每天乐超市老板的女儿喊过去了。后来每天乐超市男老板开车带着其女儿准备走的时候,其母亲说了句“抢生意也不能这样抢吧”,这时每天乐超市男老板就停下车来和其父亲吵架,后来其和父亲龚某甲与对方男老板、男老板的儿子、对方女老板、一个穿紫衣服的女子发生撕扯并打了起来。最后其和父亲龚某甲、母亲吴某都有受伤的事实。

证人吴某证言证实其是新乡市红旗区大学源盼盼超市老板,2013年9月3日下午16时许,有一辆车停在其家超市门口,下来三个人准备买东西,这时被对面每天乐超市老板的女儿喊过去了。后来每天乐超市男老板开车带着其女儿准备走的时候,其老公龚某甲催其赶紧走,其大声说了句“走、走、走”,这时每天乐超市男老板就停下车来和其父亲吵架,每天乐超市女老板就开始骂人,其和家人也骂对方了。后来其女儿和老公龚某甲与对方男老板、男老板的儿子、对方女老板、一个穿紫衣服的女子发生撕扯并打了起来。最后其和老公龚某甲、女儿龚某乙都有受伤的事实。

证人刘某乙证言证实新乡市红旗区大学源每天乐超市是其家开的,2013年9月3日下午其正在店里帮忙招呼生意,大约16时许,一女的进来说“你家人怎么了”,这时其从店里出来,看见盼盼超市男老板龚某甲拿着铁钎正朝其母亲马某身上拍,一个年强女子朝其母亲身上踹,其姐刘某丁和对方超市女老板相互推攘,其跑了过去,将踹其母亲的女子拉开,拉开后其在旁边照看其母亲,之后没有看到双方再打架。

证人刘某丁证言证实2013年9月3日下午16时许,有三个人来其家超市买过东西后,其和父亲开车准备去市里办事。当走到盼盼超市门口时,盼盼超市两个老板及其女儿冲到马路上拦住其家的车,其父亲下车就被盼盼超市的男老板打了好几拳,其跑过去拉架,但是被盼盼超市女老板拦住不让其去拉架。在双方拉扯的过程中,其看见盼盼超市的男老板从超市门前拿了一把铁钎准备朝其父亲身上拍,其母亲也跑了过来去拉盼盼超市的男老板,盼盼超市男老板就把铁钎拍到了其母亲的身上,并且他们的女儿也跑过来踢其母亲,并骑在其母亲身上打其母亲,其父亲满脸都是血和对方男老板相互用拳头打架,其摆脱对方女老板的撕扯后跑到其母亲身边抱着她,一会儿警察就过来的事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