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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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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8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红刑初字第434号 公诉机关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某甲,无业,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红刑初字第434号

公诉机关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甲,无业,住。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4年8月27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纬五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4年9月9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纬五路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国兴,河南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以新红检公诉刑诉(2014)3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甲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茂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某甲及其辩护人张国兴到庭参加诉讼。经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本案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至4月期间,新乡市经开区位堤村村民贾某子、贾某癸、贾某丑三人多次到新乡经开区化纤厂氨纶项目仓库工地阻挠贾某甲等人施工。2014年4月13日上午贾某子、贾某癸、贾某丑三人再次到工地阻挠贾某甲施工时,被告人贾某甲持刀将贾某子、贾某癸、贾某丑捅伤,贾某子持方木将贾某甲的头部打伤。经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贾某子、贾某癸、贾某丑所受损伤属于轻伤二级。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贾某甲的照片、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报案材料等书证,证人尹某、贾某乙、祝某、李某、冯某甲等证言,被害人贾某子、贾某癸、贾某丑的陈述,被告人贾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及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

据此,公诉机关要求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贾某甲的刑事责任。认为被告人贾某甲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贾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理。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贾某甲是在屡屡遭受贾某癸、贾某子、贾某丑三名被害人的欺压之下才突发反抗致使三人受伤,被害人具有明显过错。①贾某子等三人在此之前已经多次到工地无理取闹,意图赶走贾某甲,自己霸占工程施工权。②在案发时,贾某甲已经做到了最大程度的忍让,在报警求助无果、一忍再忍、无路可退的情况下才与贾某甲三人发生了冲突,这属于防卫过当,应减轻处罚。③贾某甲与贾某子等三人没有任何经济纠纷,贾某子等称去工地找贾某甲要拉土钱纯属编造。2、贾某癸、贾某子、贾某丑三人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当依法追究三人的刑事责任。2、贾某甲系投案自首,与三名被害人已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对贾某甲表示谅解,本人悔罪态度明显。综上,建议对被告人贾某甲从轻处罚,宣告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至4月期间,新乡市经开区位堤村村民贾某子、贾某癸、贾某丑三人多次到新乡经开区化纤厂氨纶项目仓库工地阻挠贾某甲等人施工。2014年4月13日上午贾某子、贾某癸、贾某丑三人再次到工地阻挠贾某甲施工时,被告人贾某甲持刀将贾某子、贾某癸、贾某丑捅伤,贾某子持方木将贾某甲的头部打伤。经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被鉴定人贾某子、贾某癸、贾某丑所受损伤属轻伤二级,被告人贾某甲所受损伤属轻伤一级。

2014年4月13日,被告人贾某甲到新乡市公安局纬五路分局投案。

2014年12月18日,被告人贾某甲与被害人贾某子、贾某癸、贾某丑达成赔偿协议,贾某甲与贾某子互不赔偿,贾某甲赔偿贾某癸、贾某丑各四万元,双方互相谅解,互不追究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被告人贾某甲照片及户籍证明证实其个人基本情况。经查询,无前科。

2、新乡市公安局纬五路分局投案证明证实被告人贾某甲系主动投案。

3、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具体位置。

4、作案工具照片、纬五路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被告人贾某甲捅伤被害人所使用的刀具情况及扣押情况。

5、内部工程承包协议书、新乡市飞虹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证明证实河南省新乡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机械化施工分公司将氨纶纤维项目仓库工程委托李某组织施工,李某(新乡市飞虹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聘请贾某甲为该工地土建现场负责人。

6、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年产四万吨氨纶项目施工现场问题的报告、新乡市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新乡市化纤股份有限公司氨纶仓库工程施工受阻报案材料、施工受阻损失费用清单等证实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年产四万吨氨纶纤维项目一期工程于2014年2月18日正式开工建设,总投资约9亿元,是河南省重点建设项目之一,有三个施工单位通过公开招投标参与工程建设,分别是河南省第二建设集团公司、新乡市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和新乡市鸿盛建筑有限公司,他们分别承建了该项目的道路、主厂房、仓库等子项工程。每个子项目工程从开始起,以村长贾某辛为首的三至五人多次到现场阻挠、捣乱或破坏,具体表现为强行高价供应混凝土、强行高价挖土方、强行供应其他建筑材料等,施工单位若不答应,就采取断路、破坏施工单位临时设施和施工机械、甚至打伤施工人员等手段阻挠施工,工程施工环境空前恶劣。因贾某甲接触建筑工程施工时间比较长,技术精通,所以市一建聘用贾某甲带领其他农民工在工地上施工。2014年3月9日以来,以村长为首的三至五人多次到工地上阻挠施工,延误了工期,给建筑方和业主造成了极大经济损失,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社会秩序。

7、新乡市公安局纬五路分局出警情况说明等证实2014年3月至4月上旬,涉及新乡白鹭化纤厂氨纶仓库项目工地施工中报警共有六次:1、2014年3月11日17:54分,贾某甲报警,称贾某子、贾某癸、贾某丑三人在工地上对其进行殴打。到达现场通过调查了解,双方因工地纠纷发生冲突,有相互推搡行为,没有人员受伤。2、3月15日10:00,接110指令,工地上有人持刀砍人。到达现场通过调查了解。贾某子等三人在工地上施工涉及到贾某甲部分,双方发生冲突。贾某甲持刀扬言要砍人,当场没收刀具。3、3月23日9:30分、4月4日上午10时许、4月4日下午15时许,贾某甲报警,贾某子等三人阻挠施工。4、4月11日11:46分,接110指令,工地有人持刀砍人。到达现场通过调查了解,贾某子等三人阻挠施工,双方发生打架,在现场没有查找到刀具。2014年3月21日23时55分,接110指令,贾某甲报警称在村长贾某辛家被七、八个人打了,民警赶到贾某辛家,报警人已离开,后到贾某甲家了解情况,贾某甲自称头痛。

8、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祝某对2014年4月13日上午在新乡工业园区化纤厂氨纶项目仓库工地阻挠施工的贾某子、贾某癸、贾某丑的辨认情况;郭某对2014年3月22日上午在化纤厂氨纶项目仓库工地阻挠施工的贾某丑、贾某癸的辨认情况。

9、河南省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贾某甲所受损伤为轻伤一级,被告人贾某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贾某癸、贾某丑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