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焦刑申字00023号
黄秋成:
你不服本院(2011)焦刑终字第16号裁定书,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
你申诉称:原判未采信陆喜菊、黄菊香等人的证言,而此证言可能推翻原定罪量刑;主要证据不充分,刘四新、刘可印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不具证明力;一审审判程序不合法,未让关键证人出庭作证,影响案件的公正审判。
本院认为,你的申诉没有确切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驳回你的申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