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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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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利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驳回申诉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8
摘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焦刑申字第6号 刘冬梅: 你为韩国利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不服本院(2012)焦三终字第58号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申诉。 你申诉称,1、原审裁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韩国利未参加村委会议和讨论,对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焦刑申字第6号

刘冬梅:

你为韩国利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不服本院(2012)焦三终字第58号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申诉

申诉称,1、原审裁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韩国利未参加村委会议和讨论,对决定非法占用农用地不知情,他作为村民小组组长有义务服从和履行村委决定,该决定引发的后果不应由他承担法律责任;2、适用法律错误:村民小组不可能成为办理用地手续的主体,韩国利无权也无义务申报、办理用地手续,不应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主体,他不知道村委是否已办理用地手续,其执行行为也不是为了自己的利益,期间韩国利张贴、下达了停工通知,村民不停工的后果不应由他承担;3、原审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影响公正审判:同一案件的两案分别审判,对照同一案件的其他两名被告人,韩国利不是主犯,仅是执行者,量刑不公,有违罪责刑相一致原则。请求对该案重新审理,改判韩国利无罪。

本院经审查认为:1、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对行为人是否担任特定职务并无特别要求,韩国利担任村民小组组长、执行村委决定不能成为免除其法律责任的理由。也正是村民小组组长的职务身份才使韩国利具备了实施本案非法占用农用地行为的条件,使其得以实施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的具体行为。本案事实有其供述、大量证人证言、书证、鉴定结论等证据予以证实,证据确实、充分。2、无论韩国利是否有申报、办理用地手续义务,无论其是否为了自己的利益,只要其知道涉案土地没有办理用地手续,继而又分给村民作宅基地使用,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破坏农用地种植条件,就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3、韩国利与其他案件的其他被告人在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方面的行为表现不同,韩国利系执行者,量刑理应比决定者轻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量刑并无不当。

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对你的申诉请求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