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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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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故意杀人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8
摘要:(2015)滑刑初字第20号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某某,男,1973年7月29日出生。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4年9月22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9月30日经经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0月1日由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滑县看守所。 辩护人窦

(2015)滑刑初字第20号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1973年7月29日出生。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4年9月22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9月30日经经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0月1日由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滑县看守所。

辩护人窦永路,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滑检公诉刑诉(2014)6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故意杀人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鑫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某、滑县司法援助中心为宋某某指派的辩护人窦永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0年,被告人宋某某与滑县道口镇的文某某结婚,婚后二人在城区解放路上共同经营一家“庄鑫羽绒服”门市,并生育一个女孩。2013年7月9日,被告人宋某某与文某某协议离婚,夫妻共有房屋和汽车归文某某所有,女儿由文某某抚养,共同债务亦由文某某承担,之后被告人宋某某外出务工。2014年6月份,被告人宋某某进文某某家门被拒,事后又得知文某某与赵某某在一起生活。被告人宋某某意欲重新分割财产,文某某不予理睬。9月21日13时许,被告人宋某某酒后持刀至“庄鑫羽绒服”门市寻找文某某、赵某某,企图杀害二人,见二人不在门市,被告人宋某某气急之下在现场砍坏电脑显示器。经河南平原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宋某某作案时患脑器质性精神障碍,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被告人宋某某辩称,我没有准备杀人。

辩护人窦永路的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的定性无意见。但被告人有以下从轻处罚情节:系初犯偶犯;行为发生在酒后;因家庭琐事引起;主观恶性不大,没有造成太大的危害;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应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宋某某与前妻文某某于2000年结婚,婚后二人在滑县城区解放路上共同经营一家“庄鑫羽绒服”门市,并生育一个女孩宋某甲。2013年7月9日,被告人宋某某与文某某协议离婚,夫妻共有房屋和汽车归文某某所有,女儿由文某某抚养,共同债务亦由文某某承担,之后被告人宋某某外出务工。2014年6月份,被告人宋某某进文某某家门被拒,事后又得知文某某与赵某某在一起生活。被告人宋某某意欲重新分割财产,文某某不予理睬。2014年8月13日,文某某与赵某某结婚。2014年9月21日13时许,被告人宋某某酒后持刀至“庄鑫羽绒服”门市寻找文某某、赵某某,企图杀害二人,见二人不在门市,就在现场砍坏电脑显示器,经滑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毁的电脑显示器价格为465元。后经河南平原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宋某某作案时患脑器质性精神障碍,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

我跟文某某离婚有一年多了,离婚的时候文某某骗着我俺俩的财产我啥都没有要都归文某某了,离婚后俺俩还在一块过一段时间,两个月前我打工回来后文某某说不让我进家了,又把家里的门锁换了,我就先回牛屯老家了,第二天我就到我跟文某某住的大集街房产楼那,到那后我也没有钥匙就找开锁的把门开开了,开开门后我发现白道口那个男的在文某某的床上躺着,我这才知道他俩有不正当关系,我就有了杀他俩的想法了。这两个月我找他俩了但没有找到,我这次就又到门市上找他俩。我想杀了他俩。她不叫我过了我也不叫她过。

2.被害人文某某的陈述。

宋某某是我前夫,我们俩是2000年结婚的,2013年7月9日离婚的。那台电脑是2013年春天买的,电脑是组装的一共二千八九,那个显示器多少钱我不知道。我们是协议离婚,宋某某什么财产都没有要。我们有一个小女孩宋某甲跟我过,宋某某不用拿抚养费,也不承担家庭的债务。宋某某认为车、房都是他的,想重新分割财产。

3.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

我是和文某某结婚之后才认识的宋某某,宋某某是文某某的前夫。宋某某来贸易路顺南房产楼我们住的地方闹过几回事,这一次宋某某拿菜刀来门市上应该是第五回闹事了。主要是针对我,说我破坏他的家庭了。

4.证人孔某某的证言。

2014年9月21日下午,我跟表哥常某某、我妈文某甲在门市内帮我四姨看店,我跟常某某在电脑上看电影,我妈在后面做饭。进店里个人,仔细一看是我四姨的前夫宋某某拿着刀在那站着,我俩看宋某某拿着刀就不敢动了,宋某某问我俩昨天晚上是谁用的电脑,常某某说不知道,宋某某听到后就急了,他就拿着刀把电脑的显示器给砍了,砍过后我妈正好从后面过来了,就在那劝宋某某,我表哥常某某趁宋某某不注意就拿我的手机到外面打电话报警了。

5.证人文某甲、常某某的证言。

6.证人胡某某的证言。

2014年9月21日上午11点我卖过一把这种菜刀,买刀的人就是昨天下午派出所到我的门市上带的那个人。

7.被告人宋某某户籍证明,案发现场及作案工具照片,处警情况说明。

8.河南平原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宋某某作案时患脑器质性精神障碍,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9.滑县价格认证中心关于被毁的电脑显示器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为人民币465元。

10.讯问同步录像光盘三张。

以上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携带凶器到被害人经营的门市,虽因二被害人外出未实际杀害被害人,但其主观上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但情节较轻。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宋某某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系犯罪预备,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同时,被告人宋某某作案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关于被告人宋某某辩称的“我没有准备杀人”,本院认为,该理由与被告人在公安侦查阶段的多次供述“我买菜刀准备找俺前妻文某某杀她了”、“我想去宰那个男的了”、“我想杀他俩了”的内容相矛盾,属于当庭翻供,且被告人未提供任何证据支持其主张,故其该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宋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2日起至2016年3月21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宋某某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4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李庆兵

审判员  吕万众

审判员  徐振坤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