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滑刑初字第6号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伟锋,男,1981年11月6日出生。2006年7月5日因故意伤害罪被滑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6月17日被漯河市公安局顺河市分局治安管理大队抓获并被临时羁押,同年6月19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经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滑县看守所。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滑检公诉刑诉(2014)5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伟锋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8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伟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8、9月份,被告人张伟锋、李某某、李某甲、张某某一同开着李某某购买的二手轿车豫E5856X号(原车主王某某,李某某购买后未过户)来道口办理无息贷款。吃饭期间,被告人张伟锋开走李某某的汽车私自以人民币3.5万元将车质押给做二手车生意的毛卫兵,约定质押期限一个月。张伟锋办理结束后将情况告知李某某,李某某无奈同意。质押期限即将届满时,张伟锋无钱赎车,便找到朋友陈某某,让陈某某帮忙把车卖掉,陈某某电话联系做二手车生意的郭某某,2013年11月26日,被告人张伟锋在李某某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又以人民币4.2万元的价格将该车卖给郭某某。并将4.2万元中的4万元用于归还前期向毛卫兵质押借款的本金及利息。期间,被害人李某某一直催促张伟锋赎车,张伟锋总以正在找钱为由进行推脱。郭某某购买该车后将该车过户到自己名下,后又转卖给他人。经滑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车价值人民币7455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伟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1、被告人张伟锋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3、证人郭某某等七人的证言;4、被告人张伟锋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前科判决书、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出具的车辆的相关手续等;5、滑县价格认证中心关于车辆的价格评估等证据在案证实,且已经当庭质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伟锋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核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伟锋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但未能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为打击刑事犯罪,确保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伟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7日起至2017年12月16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张伟锋退赔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745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