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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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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某过失致人死亡一审 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8
摘要:(2015)滑刑初字第5号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任某某,男,1979年11月20日出生。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2014年9月25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0月10日被滑县公安局逮捕,2014年10月31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滑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

(2015)滑刑初字第5号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1979年11月20日出生。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2014年9月25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0月10日被滑县公安局逮捕,2014年10月31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滑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4年12月5日被滑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滑检公诉刑诉(2014)6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5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虎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4日10时许,被告人任某某从道口镇回家至城关镇北呼沱村南地时,见程某某驾驶秸秆还田机在玉米地里粉碎玉米杆,就前去帮忙。11时50分许,任某某未经程某某允许擅自驾驶秸秆还田机由南向北作业,在未看清玉米地周边情况下继续向北行驶,当行驶有六、七十米,距离黄河路南沿四、五米时,听到车后异响,任某某停车查看,发现被害人焦某某的双腿被搅进了秸秆还田机里,便及时将被害人焦某某送往医院抢救。焦某某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滑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焦某某双下肢多发骨折,软组织挫裂伤,系因车辆肇事至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告人任某某没有经过驾驶秸秆还田机的相关培训和取得相应驾驶证。案发后任某某自动到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本案民事部分被告人任某某赔偿受害人家属人民币72000元,取得了受害人家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现场照片,被告人户籍证明、情况说明,证人申某某等二人的证言,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案发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在案证实,以上证据已经当庭质证,证据真实有效,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没有经过驾驶秸秆还田机的相关培训和取得相应的驾驶证,在驾驶秸秆还田机工作时疏忽大意,致使一人死亡,核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任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得到被害方谅解,对其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任某某犯罪的事实、情节及其悔罪表现,对被告人可以使用缓刑,为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任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书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