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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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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贾某某、杨某某、叶某某、吴某某开设赌场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8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平刑终字第177号 原审公诉机关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叶某某,男。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3年11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6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顶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平刑终字第177号

原审公诉机关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叶某某,男。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3年11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6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顶山市第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某某,男。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8月18日被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年,2004年6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3年11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逮捕。2014年7月23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贾某某,男。因犯抢劫、盗窃罪于1987年9月29日被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1997年6月15日裁定假释。因涉犯嫌赌博罪于2013年11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逮捕。2014年7月23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杨某某,男。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3年11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5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顶山市第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吴某某,女。因赌博于2013年11月24日被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1000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4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5月21日被逮捕。2014年8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某某贾某某杨某某叶某某吴某某开设赌场罪一案,于二○一四年七月十日作出(2014)卫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叶某某不服,以原审量刑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叶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叶某某在二审审理期间表示服从原判,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经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叶某某撤回上诉。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2014)卫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秦蔚鸽

审 判 员  张丰奇

代理审判员  李 倩

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朱静叶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