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赵紫华、苏某某贩卖毒品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8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平刑终字第217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紫华,男,1981年1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5月16日被抓获,同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平刑终字第217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紫华,男,1981年1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5月16日被抓获,同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舞钢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某某,女,198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5月16日被抓获,同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平顶山市第一看守所。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紫华、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4年9月25日作出(2014)舞刑初字第160号刑事判决,均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赵紫华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判处被告人苏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宣判后,被告人赵紫华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紫华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赵紫华在二审审理期间表示服从原判,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经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紫华撤回上诉。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2014)舞刑初字第16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秦蔚鸽

审判员  张丰奇

审判员  段励萍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