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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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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培杰、孙红柱、孙锦辉故意杀人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8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平刑初字第23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培杰,男,汉族。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1年12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逮捕。 辩护人李宝生,河南豫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孙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平刑初字第23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培杰,男,汉族。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1年12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逮捕。

辩护人李宝生,河南豫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孙红柱(又名孙江柱),男,汉族。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1年9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

被告人孙锦辉,男,汉族。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1年11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逮捕。

以上三名被告人现均羁押于叶县看守所。

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2)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培杰、孙红柱、孙锦辉犯故意杀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闫某某、刘桥川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审理后曾于2012年11月6日作出(2012)平刑初字第7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被告人孙红柱、孙锦辉未上诉,被告人吴培杰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1日作出(2014)豫法刑三终字第047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重新审理了本案。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雷举、张一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培杰及其辩护人李宝生,被告人孙红柱、孙锦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桥川到庭参加了诉讼。庭审后,吴培杰、孙红柱、孙锦辉的亲属赔偿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一定的经济损失,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对三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并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0年8月18日凌晨,被告人吴培杰、孙红柱、孙锦辉伙同郭锐、王涛、王群涛(已另案处理)等人在吴培杰租房处饮酒后租坐被害人刘伟驾驶的豫DT00XX号红色夏利车行至叶县北环路口处,因租车费用同被害人刘伟发生口角,被告人吴培杰、孙红柱、孙锦辉伙同郭锐、王涛、王群涛对被害人刘伟进行殴打,用石块将刘伟砸死在车内。经法医鉴定:死者刘伟系被钝器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

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当庭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照片,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并依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被告人吴培杰、孙红柱、孙锦辉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吴培杰辩称其没有持石块砸被害人。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吴培杰不是致死被害人的唯一凶手,建议从轻处罚。

被告人孙红柱、孙锦辉均辩称没有打被害人,不构成故意杀人犯罪。

经审理查明:2000年8月18日凌晨,被告人吴培杰、孙红柱、孙锦辉伙同郭锐、王涛、王群涛(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等人在吴培杰租房处饮酒后,租乘被害人刘伟驾驶的豫DT00XX号红色夏利车行至叶县北环路口处,郭锐与刘伟发生口角,吴培杰、孙红柱、孙锦辉即伙同郭锐、王涛、王群涛对刘伟进行殴打,并用石块砸击刘伟头胸部,致刘伟被钝器打击头部颅脑损伤死亡,殁年30岁。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刑事案件立案报告表,证实2000年8月18日2时,叶县公安局接110指令,在叶县北环路昆北第一楼有数人殴打一人,公安人员赶至现场,发现一男子被打死在一豫DT00XX红色夏利车内,后查明该男子为司机刘伟,该局当日立案侦查。

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现场位于叶县城关乡王庄村北500m,许南公路140km+40m处,中心位置位于该处东侧路面上,现场中心停放一红色夏利牌出租车,车牌号为“豫DT00XX”,驾驶室四座上有喷溅血迹,手刹处有一石块,后排座有一男性尸体,头靠于东门上呈仰卧状,前后座之间车内地板上东西端各有一砖块,上有血迹。

3.刑事技术检验鉴定书,鉴定意见:死者刘伟系被钝器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

4.抓获证明,证实2011年12月3日叶县公安局在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局厚南分局的协助下在东莞市厚街镇将被告人吴培杰抓获;2011年9月4日凌晨1时左右,郏县公安局白庙派出所在郏县东坡市场将孙红柱抓获;2011年11月7日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凉城新村派出所在上海市嘉定区梅园路185号将被告人孙锦辉抓获。

5.发破案情况,证实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对出租车车主许福敏询问,许称2000年8月13日夜陪同司机刘伟出车,在平顶山市光明路北段王庄附近接到6名乘客,后许福敏下车,刘伟拉着6名乘客离开。该局在王庄附近排查,得知王庄租住户梅某某住处当晚有六名男子饮酒后离开,经查证六名男子为王涛、王群涛、郭锐、吴培杰、孙锦辉、孙红柱。后经耳目举报将王涛抓获,经讯问,王涛对和其他五人在叶县东环路杀死出租车司机刘伟的事实供认不讳。

6.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吴培杰、孙红柱、孙锦辉及被害人刘伟的身份情况。

7.叶县人民法院(2001)叶刑初字第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02)叶刑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书、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平刑初字第125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王涛犯故意杀人罪,2001年5月17日被叶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被告人王群涛犯故意杀人罪,2002年9月18日被叶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被告人郭锐犯故意杀人罪,2008年11月14日被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8.证人证言

(1)证人梅某某(案发时被告人吴培杰女朋友)证言,证实2000年8月17日晚,杨小五、黄国献、吴晓伟、蔡少华、王涛、柱子、还有一个不认识的孩在其和吴培杰的租房处喝酒,酒后一起离开了。

(2)证人侯某某证言,证实2000年8月19号左右,其听王涛说,他和吴培杰在叶县打住人了。

(3)证人张某某、李某某、陈某某证言,证实2000年8月17日晚上,对面租房的一男一女和五六个人一起喝酒,12点左右离开,租房的叫小丽,男朋友是个矿工。

(4)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梅某某对象叫吴培杰,和梅某某在一起住。

(5)证人娄某某、陆某某、胡某某证言,证实2000年8月17日晚,在小丽租房处同蔡少华、杨小五、小鲁、吴培杰、黄国献等人一起喝酒,第二天听说南边死个人。

(6)证人闫某某、刘某某(被害人之妻、之弟)证言,证实现场看到的死者就是开出租车的被害人刘伟。

(7)证人许福敏、许伟证言,证实豫DT00XX号车是自家的车,平时许伟开,雇个司机叫刘伟。案发当晚许福敏跟车,当时有六个人坐出租车,因车上坐不下,许福敏就下了车。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