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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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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炳才抢劫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8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平刑初字第22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党炳才,男,汉族。2013年6月2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6月28日被鲁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执行逮捕。现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平刑初字第22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党炳才,男,汉族。2013年6月2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6月28日被鲁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鲁山县看守所。

辩护人马文峰,河南金年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党炳才犯抢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安凤连、李某某、李国水、李军伟、李军霞、李秋菊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雷举、张一帆出庭支持公诉,安凤连等六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赵心安,被告人党炳才及其辩护人马文峰到庭参加诉讼。庭审后,被告人党炳才亲属赔偿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一定的经济损失,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对党炳才的行为予以谅解,并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现已审理终结。

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990年7月30日被告人党炳才伙同喻某某、董某某、和某某、王某甲、宋某某、邵某、刘某某、邵某甲、张某某、周某某、王某某等十二人预谋偷瓜,晚23时许携带刀、棍等工具至鲁山县张官营镇吴营村七组村民李根成的瓜地,偷瓜时遭到李根成的阻拦,被告人党炳才带领喻某某、董某某、和某某、王某甲、宋某某等人持刀、棍将被害人李根成打倒在地,抢走部分西瓜,被害人李根成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死者李根成系他人用刺器刺破肝脏大出血而亡。

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当庭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照片,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并依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被告人党炳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窃过程中被发现,后当场实施暴力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党炳才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本案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2.被告人党炳才不是致死被害人的直接责任者。建议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1990年7月30日晚被告人党炳才伙同喻某某、董某某、和某某、王某甲、宋某某、邵某、刘某某、邵某甲、张某某、周某某、王某某等共十二人预谋偷瓜。当晚23时许携带刀、棍等工具至鲁山县张官营镇吴营村七组村民李根成的瓜地,偷瓜时遭到李根成的阻拦,被告人党炳才带领喻某某、董某某、和某某、王某甲、宋某某等人持刀、棍将被害人李根成打倒在地,抢走部分西瓜,致被害人李根成因被刺器刺破肝脏大出血抢救无效后死亡,殁年52岁。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刑事案件报告表,证实1990年7月30日晚,张官营镇吴营村七组村民李根成在自家瓜地看瓜时被偷瓜的人扎伤,抢救无效死亡。

2.现场勘验记录,证实公安机关于1990年8月1日对案发现场进行勘查,现场位于鲁山县张官营镇吴营村一瓜地内,该瓜地位于村子的玉米地中部,在瓜地的北侧有一搭制的草庵,草庵北侧为玉米地,南侧为瓜地,庵下放一架子车盘,在竖梁木柄上有点状滴落血迹,草庵北侧靠放有一把铁锹,铁锹柄上有血染,在草庵旁的草地上有一木棍。

3.鉴定意见,证实死者李根成系他人用刺器刺破肝脏,大出血而死亡。

4.提取笔录,证实1990年8月3日凌晨二时,在鲁山县张官营镇土楼村党炳才家东里间的麦圈内提取匕首一把(长约一尺,宽一寸,双刃,把上缠有黑胶布),牛仔裤头一条。

5.抓获经过、发破案证明及情况说明,证实1990年7月30日晚案发后公安机关经侦查,确定犯罪嫌疑人为党炳才等人,对党炳才讯问后,党炳才伺机逃窜。后该局未间断过对党炳才的抓捕。2013年6月初,发现党炳才逃往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五里镇,遂向五里镇派出所请求协查,五里镇派出所于6月24日在该镇三元官村将党炳才抓获。6月25日至28日将党炳才临时羁押于安康市河滨区看守所。

6.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党炳才的身份情况。

7.情况证明,证实被害人李根成,男,汉族,1938年2月22日生,住鲁山县张官营乡吴营村七组,在张官营乡派出所户籍底册及户籍系统未查询到户籍信息。

8.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李根成之妻安凤连辨认出被害人李根成。

9.鲁山县公安局证明,证实被告人喻某某,又名喻功,因侦查员记录过程书写不规范,案件材料显示的“喻某某”、“余丙军”、“喻某某”为同一人。

10.证人证言

(1)证人刘某某证言,证实案发当晚其和宋某某、周某某、邵某、王某甲、董某某六人去党炳才家,后来和邵某甲、张某某、邵某、喻某某、王某某、党炳才等人一起去偷瓜。党炳才拿把刀和一个尼龙袋,其在党炳才家拿个尼龙袋,宋某某拿根短棍及尼龙布袋,和某某打着电灯,王某甲、董某某带着刀,其和张某某、周某某拿着党炳才砍的棍。后来到了吴营的一块瓜地,党炳才指挥喻某某、宋某某、和某某、王某甲、董某某在前面走。党炳才和看瓜的老头说话,然后将老头围住打起来。后党炳才说走,前面的人都跑了。路上听见喻某某说一个“刀”字,又说他一棍下去打在那老头头上,棍断了。宋某某说他打了三棍。党炳才说不知谁照老头扎一下,不让对别人说,谁要说先将他扎死。董某某重复一遍,和某某也说了两句。

(2)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案发当晚党炳才指挥偷瓜,其和党炳才、和某某、喻某某各带一把刀。

(3)证人邵某证言,证实案发当晚和某某拿了一个大电灯,在吴营的一块瓜地里,和某某、党炳才、董某某、喻某某在头里走,党炳才和看瓜的老头说话后,就打起来了。

(4)证人邵某甲证言,证实案发当晚喻某某、党炳才、王某甲、董某某各拿一把刀,和某某拿个手电。王某某对党炳才说吴营南边有瓜,到吴营的瓜地后听见党炳才说掏出刀来戳他,又听见党炳才说跑。当时党炳才、和某某、王某甲、喻某某在瓜地里,摘瓜的有邵某、张某某、王某某。

(5)证人张某某证言,证实带刀的有党炳才、喻某某、王某甲、董某某。党炳才说偷瓜都要听他指挥。进入吴营的瓜地时,拿刀的走在前边,其和周某某、邵某、王某甲在后边。

(6)证人周某某证言,证实党炳才喊其去偷瓜,王某甲、党炳才、董某某、喻某某拿着刀,其他人带棍,大部分人拿着布袋。王某甲说去吴营偷瓜,党炳才、董某某、和某某、喻某某、王江伟先进入瓜地,其在刘某某后面,其后面是邵某、王某某、张某某。和某某用电灯和看瓜的互相照,党炳才和看瓜的人说话后,就打起来了。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