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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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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丙炎犯强迫交易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陈某甲、许某某犯强迫交易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8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卫刑初字第212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丙炎,男,1963年11月17日出生。 辩护人陈军校,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8年6月10日。 辩护人张方,河南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卫刑初字第212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丙炎,男,1963年11月17日出生。

辩护人陈军校,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某甲,男,1968年6月10日。

辩护人张方,河南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丁起中,河南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许某某,男,1979年6月20日出生。

辩护人陈莉,河南博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以平卫检刑诉(2013)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丙炎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被告人某甲、许某某犯强迫交易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鹏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丙炎、陈某甲、许某某及其辩护人陈军校、张方、丁起中、陈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2年以来,被告人郭丙炎参加以赵某甲(已判刑)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为了非法利益,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称霸一方。2006年郭丙炎、赵某甲等人在平顶山市重庆某足浴店一房间内威胁、殴打马某甲,向马某甲索要赌债,并逼迫其给赵某甲打了一张28.5万元的欠条,马某甲分别通过郭丙炎还给赵某甲10万元和3万元。郭丙炎以帮助马某甲和赵某甲“和事”为名向马某甲敲诈现金1万元,价值4000多元手机一部,五粮液酒2箱,苏烟2条。郭丙炎为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一般成员。

2007年至2010年被告人郭丙炎组织安排被告人陈某甲、许某某等人多次到平顶山市某工程工地,采取堵路、堵门、语言威胁等方式阻挠施工,迫使该工程建筑方以高于市场的价格,接受平顶山市某协调办公室提供的供应地材等服务,其工地7号、8号楼供应楼板交易数额为280000元,供应石子交易数额为301440元,强迫交易总数额共计702321元。

2011年至2013年5月份,被告人郭丙炎组织安排被告人陈某甲、许某某等人多次到平顶山市某区改造工程工地,采取堵路、堵门、推倒围墙、语言威胁等方式阻挠施工,迫使该工程建筑方以高于市场的价格,接受平顶山市某协调办公室提供的供应地材等服务,在某区改造工地10号、11号、12号楼挖土方8974立方,约定数额为161532元,已交易数额30000元。

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丙炎伙同他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郭丙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的方法敲诈公民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郭丙炎、陈某甲、许某某目无国法,结伙采取威胁手段强迫他人交易,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强迫交易罪。被告人郭丙炎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郭丙炎辩称:我没有跟着赵某甲参加黑社会组织,我只是帮马某甲给赵某甲说过情,也没收过马某甲钱。对该厂的强迫交易属实。给某工地送地材,我们签的有合同,是按合同约定送的。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丙炎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不应对其定罪处罚;郭丙炎实施了强迫交易行为,但主观恶性小,且被告人郭丙炎积极悔过,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某甲辩称:起诉书指控的某区改造工程的强迫交易事实属实,但我没有参与某工程工地的强迫交易。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陈某甲在强迫交易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且陈某甲无前科,悔罪态度良好,并取得受害单位和个人的谅解,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被告人许某某辩称:我参与堵门三次,第一、二次是王某甲的工地,第三次是某厂老乔的工地。第一次堵门是为了王某甲与协调办签协议,让我们进地材,第二次是王某甲欠我们钱不给,我们才堵他的大门,第三次我们发现老乔没有经过协调办同意就进其他人的加砌块。其辩护人辩护意见是:许某某在某工地强迫交易的事实已过诉讼时效,应不予认定,且被告人许某某属从犯,所起作用较小,社会危害不大,建议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一、2002年以来,被告人郭丙炎参加以赵某甲(已判刑)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为了非法利益,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称霸一方,逐步形成了以秦某某等人为骨干,郭丙炎等人为一般成员的组织体系。2006年郭丙炎、赵某甲等人在平顶山市重庆某足浴店一房间内威胁、殴打马某甲,向马某甲索要赌债,并逼迫其给赵某甲打了一张28.5万元的欠条,马某甲分别通过郭丙炎还给赵某甲10万元和3万元。郭丙炎以帮助马某甲和赵某甲“和事”为名向马某甲敲诈现金1万元,价值4000多元手机一部,五粮液酒2箱,苏烟2条。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平刑初字第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豫法刑四终字第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证实,2004年年底前后,赵某甲等人在叶县境内赌博,仅其中一次,赵某甲参赌赌资就达26万余元,并与马某甲产生赌债纠纷。后赵某甲指使郭丙炎等人强行追要。

证人董某某证述,赵某甲手下最近的人有秦某某、郭丙炎等人。

3.证人刘某某证述,我在平顶山市某地开了一家假日酒店,2006年夏天的时候赵某乙和赵某甲经常带着他们的手下郭丙炎和一些不认识的人去我那里白吃白喝。还证述郭丙炎在某大酒店旁边开了一家歌厅,他是跟着赵某甲混的。

4.证人贾某甲证述,2006年7、8月份,赵某甲结婚,郭丙炎和黄某甲两人通知了马某甲,但是马某甲没有去,事后赵某甲组织郭丙炎、黄某甲等人参与殴打了马某甲。

5.证人岳某甲证述,2006年,武某某在一赌博场赌博坐庄时很输哩,马某甲就说替武某某换换手气,结果马某甲那天也输了,一共输了28万元,当时这钱都是董某某给武某某的。后来在一洗脚中心,不知谁给马某甲打电话让他过去,他去后见到房间内有赵某甲、谢某某、郭丙炎、武某某、马某乙。赵某甲和郭丙炎让马某甲拿出28万元钱,并且打了马某甲一顿。马某甲没办法打了张28万元的欠条。后来马某甲找到郭丙炎从中说和,并且在某歌厅请赵某甲、郭丙炎,并给赵某甲、郭丙炎各买了一部手机,花了2万多元钱,加上消费的1万多元,合计有3万多元,最后郭丙炎说拿10万元钱,马某甲就把10万元给郭丙炎了,说这时算到底了。

这事我是听社会上的人说的,马某甲也给我说过这事,但具体情节我不知道。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