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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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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留永犯抢劫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8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卫刑初字第127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荆某某,男,1977年6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谢少刚,河南国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闫留永,男,1984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卫刑初字第127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荆某某,男,1977年6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谢少刚,河南国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闫留永,男,1984年3月24日出生。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以平卫检公诉刑诉(2014)1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闫留永犯抢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保平依法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荆某某的诉讼代理人谢少刚、被告人闫留永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3月初,被告人闫留永与李某甲(已判刑)预谋在平顶山市抢劫后,闫留永在河南省洛阳市纠集康某某(已判刑),由康某某纠集豆某某(已判刑)、孙某某(已判刑)、李某乙(已判刑)、“康康”(在逃)从洛阳市来平顶山市与李某甲联系。2012年3月12日,李某甲等人经事先预谋后,由李某甲负责寻找抢劫车辆,康某某等五人负责在平顶山山脚下寻找作案抢劫地点。期间,李某甲购买透明胶带一卷交与孙某某。康某某等五人将抢劫作案地点选定在平顶山山脚下“金澜高尔夫”庄园牌子附近,并拔下种植的小树,作为作案工具,藏匿于草丛。当天晚上,李某甲以租车的名义骗荆某某驾驶黑色“雅阁”轿车行驶至平顶山市山顶公园山脚下“金澜高尔夫庄园”牌子处,康某某、豆某某、孙某某、李某乙、“康康”用树棍对荆某某实施殴打,并用透明胶带、鞋带、皮带、铁丝对荆某某实施了捆绑,将荆某某绑在树上。康某某、豆某某分别将荆某某的钱包和两部手机抢走。六人驾驶荆某某的黑色“雅阁”轿车逃窜至洛阳市,由闫留永寻找买主,以1万元的价格将车卖于他人。闫留永分赃500元,其余人分赃1500元或1600元不等。康某某抢取荆某某钱包内现金900元,当天挥霍,豆某某抢两部手机,其中一部由“康康”使用,另一部“诺基亚”手机由李某甲以100元的价格销赃,赃款挥霍。2012年3月20日零时许,被抢“雅阁”轿车在连霍高速公路南半幅720公里处与一辆轻型货车发生追尾事故。事故发生后,驾驶人员当场脱逃。荆某某的损伤程度经法医鉴定为轻伤,被抢“雅阁”牌轿车经鉴定价值13万元,案发后毁坏车辆已追还。2014年5月9日闫留永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公诉机关认为闫留永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请求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荆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诉称:1.依法追究闫留永抢劫罪、故意杀人罪、销赃罪的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2.判令闫留永赔偿荆某某车辆损失费、拖车费、停车费、医疗费、误工费、抢救手术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随身现金物品损失费、精神抚慰金共计984418.17元。

被告人闫留永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抢劫罪持异议,辩称自己没有和李某甲等人预谋抢劫,且案发时自己在洛阳市,其承认自己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初,被告人闫留永与李某甲预谋在平顶山市抢劫后,闫留永在河南省洛阳市纠集康某某,由康某某纠集豆某某、孙某某、李某乙、“康康”从洛阳市来平顶山市与李某甲联系。2012年3月12日,同案犯康某某、豆某某、孙某某、李某甲伙同李某乙、“康康”预谋抢车,并由康某某联系闫留永,预谋由闫留永负责将抢来的车辆销赃。经预谋后,由李某甲负责寻找抢劫车辆,康某某等5人负责在平顶山市卫东区山顶公园山脚下寻找作案抢劫地点。期间,李某甲购买透明胶带一卷交与孙某某。康某某等5人将抢劫作案地点选定在平顶山市卫东区山顶公园山脚下“金澜高尔夫庄园”牌子处附近,并拔下种植的小树,作为作案工具,藏匿于草丛。当天晚上,李某甲以租车的名义骗荆某某驾驶黑色“雅阁”轿车行驶至平顶山市卫东区山顶公园山脚下“金澜高尔夫庄园”牌子处,康某某、豆某某、孙某某、李某乙、“康康”用树棍对荆某某实施殴打,并用透明胶带、鞋带、皮带、铁丝对荆某某实施了捆绑,将荆某某绑在树上。康某某、豆某某分别将荆某某的钱包和两部手机抢走。6人驾驶荆某某的黑色“雅阁”轿车逃窜至洛阳市,由闫留永联系买主,以1万元的价格卖于他人。闫留永分赃500元,其余人分赃1500元或1600元不等。康某某抢得荆某某钱包内现金900元,当天挥霍,豆某某抢得两部手机,其中一部由“康康”使用,另一部“诺基亚”手机由李某甲以100元的价格销赃,赃款挥霍。2012年3月20日零时许,被抢“雅阁”小轿车在连霍高速公路南半幅720公里处与一辆轻型货车发生追尾事故,事故发生后,驾驶人员当场脱逃。被抢“雅阁”牌轿车经鉴定价值13万元,案发后损坏车辆已追还。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闫留永的供述与辩解,2012年3月份,我当时在洛阳市“自由曙光”KTV当保安。康某某找到我让我帮忙找几个人到平顶山打架,我说找不来人,我就没有帮他。过了两三天,康某某给我打电话说他有一辆车,让我帮忙找人卖了,我说可以帮忙找找人。又过了两三天的一个下午,我给康某某说联系了一个买主。康某某让到洛阳市珠江路新龙寨见面。我和买主就过去了,双方谈了谈,买主给康某某1万元钱然后开着车走了,康某某给我500元。第二天,康某某见到我说他赌博钱输完了,问我有没有钱,我就给了他500元。之后我们就没有见过面。车是黑色雅阁轿车,没有牌照,有八成新,是谁的不知道,车的手续我没有看见,我也没有问。

2.同案犯李某甲的供述,2012年3月10日左右,我给闫留永说准备在平顶山市黄楝树附近抢那些赌博“放充”的人。他在洛阳找了五个年轻人于2012年3月11日下午到平顶山,我接住他们。当日晚上,我们六个在平顶山市卫东区黄楝树附近转了一个晚上直至第二天天亮,我们也没有找到“下手”的机会。后来我提议去抢一辆车卖了,他们商量一下也同意了。我负责找车,他们几个负责抢车。2012年3月12日17时许,我在平顶山市新华书店门口找到一个车主,商量租车的事。他们上山顶公园前,我买了两盒烟和一卷透明胶带交给他们。当日20时许,孙某某说找好地方了,我便把车主约出来,说我女朋友在平顶山市卫东区山顶公园吃饭,我们开车去接她。当我们行至山顶公园山脚下一个庄园附近,孙某某他们几个用树棍把司机打了一顿,并把司机拉到东边绑了起来。我们六个把车开到洛阳,由闫留永联系买主,卖了1万元钱。闫留永拿走500元钱,我分了1600元钱。除了“雅阁”轿车,我们还从司机身上抢了900元钱和两部手机,其中一部“诺基亚”手机卖了100元钱。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