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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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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胜辉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8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卫刑初字第89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胜辉,男,1975年5月15日出生。 因犯抢劫罪于2001年8月13日被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2009年9月19日刑满释放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卫刑初字第89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胜辉,男,1975年5月15日出生。

因犯抢劫罪于2001年8月13日被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2009年9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于2013年11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12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平顶山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代丽霞,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以平卫检公诉刑诉(2014)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胜辉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胜辉及其辩护人代丽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赵胜辉通过尹某某(另案处理)介绍在平顶山市卫东区天宏焦化厂办公楼前花园处,以2万元的价格卖给陈某某(另案处理)仿77式手枪一支,子弹7枚。2013年8月份以来,陈某某、尹某某、华某某(另案处理)、赵某某(另案处理)、袁某某(另案处理)五人即携带枪支、匕首、胶带、刹车闸线等作案工具,多次密谋准备实施抢劫万某某、魏某某,跟踪万某某多次伺机作案未果。2013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8、9点钟,陈某某伙同华某某、尹某某携带枪支、匕首、胶带、刹车闸线等作案工具窜至魏某某位于平顶山市卫东区其煤场住处准备作案,三人等至夜里11点多因魏某某未回家而未得逞。2013年11月5日晚8、9点钟,陈某某伙同华某某、赵某某携带枪支等作案工具再次来到魏某某住处准备对魏某某下手,因魏某某未回其住处三人便商量于次日凌晨再对魏某某下手。2013年11月6日6时许,陈某某、华某某、赵某某三人持枪和匕首、胶带、闸线等作案工具再次窜至魏某某住处,将魏某某挟持到平顶山市东工人镇焦赞山红石山附近,将魏某某身上600余元现金、手机和车上的银行卡抢走,并逼问银行卡密码,后用刹车闸线勒紧、用石头砸头,将魏某某杀死,并将魏某某的车辆丢弃在平顶山市卫东区东工人镇通往八矿西南风井家属区的路边。为筹集潜逃资金,陈某某将持有的仿77式手枪一支、子弹8发通过华某某以3000元的价格卖给袁某某。仿77式手枪一支、子弹7枚经平顶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手枪可以认定为枪支、7枚子弹为自制弹药。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的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鉴定结论、辨认笔录及相关书证、物证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且赵胜辉系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

,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赵胜辉辩称,我认罪,但我早就把枪给尹某某,尹某某于交易那天把枪又给我,我给陈某某了,卖抢的2万元尹某某没给我。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认为赵胜辉没收到2万元卖抢款,赵胜辉及陈某某的行为均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且赵胜辉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不大,所卖枪支未造成任何不良后果,应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份,被告人赵胜辉通过尹某某介绍在平顶山市卫东区天宏焦化厂办公楼前花园处以2万元的价格卖给陈某某(已判刑)仿77式手枪一支、子弹7枚,后陈某某携带所买手枪等工具伙同赵某某、华某某、尹某某、袁某某(均已判刑)等人多次进行犯罪活动。2013年11月6日,陈某某携带所买手枪等作案工具伙同赵某某、华某某将他人杀死。为筹集潜逃资金,11月7日陈某某将持有的仿77式手枪一支、子弹8发通过华某某以3000元的价格卖给袁某某。经平顶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仿77式手枪可以认定为枪支、7枚子弹为自制弹药,1枚为制式弹药。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赵胜辉当庭供述,2012年天气比较冷的一天,尹某某打电话让我去丹尼斯,后我二人一起到焦化厂单身宿舍,尹某某说陈某某要来,枪的价格谈好了,到时候你把东西给陈某某,他如果要,钱就给你。过了一会,我就下去了,陈某某已在焦化厂花园了,我把枪给他了,里面有七发子弹,陈某某说过二天把钱给尹某某,让尹某某把钱给我,但没说多少钱,我就去找尹某某后回来了。后来尹某某没给我钱,我因此打了他。我以前心存侥幸,没说实话,以庭审所说为准。

2.证人陈某某证述,2012年9月10月之间,我给尹某某提出买枪,尹某某说他的狱友赵胜辉有枪,要二万块钱一把,我开车拉着尹某某到中医院附近和赵胜辉说了一会话,但没提枪的事。十天左右后的一天下午,尹某某和我、赵胜辉在新华路北路东的饭店吃饭商量买枪的事,赵胜辉承诺枪一定能弄到。2012年冬至前后的一天晚上,尹某某打电话说赵胜辉把枪弄到了,我和尹某某接着赵胜辉,赵胜辉说枪在中心路北头贵府楼宾馆里放着。赵胜辉和尹某某去贵府楼宾馆方向取枪,我对尹某某说拿到枪给我联系。大概半个小时,尹某某打电话说拿着枪了,我让他们到焦化厂小花园等我,我到焦化厂西门的工商银行取了一万多块钱,和身上的钱一起凑两万块钱,我带着钱到了焦化厂小花园,尹某某和赵胜辉已经到了。赵胜辉把抢递给我,我接到枪后上了一下膛,感觉可以,我问赵胜辉有几发子弹,赵胜辉说两发,尹某某也说两发太少,赵胜辉说回头给我几发子弹,我把两万块钱给了赵胜辉,赵胜辉没有点直接收了起来。尹某某看到了我和赵胜辉交易枪支的情况,他就在身边站着。他们走后,我又给尹某某打电话让他到他在焦化厂单身楼的屋里喝酒,我让尹某某看了看枪。又过了几天,华子回来了,我和华子、尹某某、赵胜辉人在建西一饭店吃饭喝酒。又过了没几天,赵胜辉给尹某某打电话说子弹弄回来了,我和尹某某去了东安路北头南湾炖菜吃饭喝酒,期间赵胜辉又给我了五发子弹,子弹没有包,尹某某也看见了,尹某某拿着一发子弹看了看,后我再也没有见过赵胜辉。

赵胜辉卖给我枪时弹夹里只有两发子弹,一颗是黄铜的,一颗是红铜的,后来小辉又给我了五发子弹,七发子弹都是一样大小的。另外我还在路上捡了一颗54手枪的子弹,比买的子弹长一截,也放在一起了。买完枪之后我没有打过,后来这几次想弄事的时候都背着,我没有借给别人用过,就我们几个知道我有枪,他们几个最多拿着看看,我就有几次出门的时让“华子”帮我带过,但我一直都在旁边,我后来通过“华子”把枪卖给袁某某时枪是用白毛巾包着。我们弄完魏某某时,我和“华子”为了筹集路费,“华子”打电话给袁某某说好价钱3000块钱,11月7日下午3点左右,袁某某从西平到平顶山中兴路新汽车站下车,“华子”拿着枪和子弹在新汽车站卖给了袁某某,袁某某给了“华子”3000块钱。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