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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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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萍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8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卫刑初字第175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萍,女,1985年12月9日出生。 辩护人庄海博,河南炳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以平卫检公诉刑诉(2014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卫刑初字第175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萍,女,1985年12月9日出生。

辩护人庄海博,河南炳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以平卫检公诉刑诉(2014)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鹏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萍及其辩护人庄海博,被害人王某某、韩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案件审理期间,本案经公诉机关补充侦查延长审理期限。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1月至2013年11月期间,被告人王萍受深圳兴源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源牧业)法定代表人孙某某(另案处理)指派到平顶山市负责管理深圳兴源牧业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的工作,王萍等人以深圳总公司在广东省惠州市建立经营养鸭基地筹资赚钱分红为名,以许诺年利息31.2%(月息2分—2分8)的回报率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并开设个人银行账户接受投资款,先后在租赁的平顶山市基泰大厦、广厦集团办公地与146名(受害人报案人数)投资人签订“投资分红协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253.7万元。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及鉴定意见等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萍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请求依法判处。

被害人诉称:1.王萍在明知兴源牧业平顶山分公司停止经营的情况下,仍吸收存款,该行为构成集资诈骗。2.要求追究法定代表人孙某某的刑事责任。3.本案中受害者均是弱势群体,多为老年人。孙某某、王萍若能赔偿受害者损失,取得受害者谅解,可减轻对其的处罚。

被告人王萍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辩称:1.王萍是受孙某某的委派负责兴源牧业平顶山分公司的业务,且王萍的行为也是为公司利益,本案应是单位犯罪。2.王萍在案件中听命于孙某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3.王萍系初犯,没有前科,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合议庭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至2013年11月期间,被告人王萍受深圳兴源牧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某(另案处理)指派到平顶山市负责管理深圳兴源牧业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的工作。王萍等人以深圳总公司在广东省惠州市建立经营养鸭基地筹资赚钱分红为名,以许诺年利息31.2%(月息2分—2分8)的回报率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并开设个人银行账户接受投资款。王萍等人先后在平顶山市新华区基泰大厦、平顶山市卫东区广厦集团办公地与韩某某、张某甲、张某乙、李某甲等被害人(详见附件名单)签订“投资分红协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经平顶山市明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平明会专审字2014第6-002号审计报告鉴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253.7万元,其中已偿还118.6404万元。

后在庭审期间,又查明司某某、沙某某、余某某3人与深圳兴源牧业有限公司签订投资协议。贺某某于2013年2月5日与深圳兴源牧业有限公司签订2万元的投资协议。被告人王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为1270.7万元,其中支付利息119.3244万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冻结该案涉案款项46.5102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王萍的供述与辩解,我是2011年底被孙某某派到深圳兴源牧业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主要负责平顶山分公司的工作。我们的办公地点在平顶山市新华区基泰大厦楼上,后来又到卫东区广厦10楼,卫东区工商局说不能以投资、咨询办公司,不让我们挂平顶山分公司的牌子。后来孙某某就把新华区这个证照注销了,只在卫东区设了深圳总公司办事处。我在平顶山办事处筹集的投资总金有1000万元左右。我们收到客户的投资钱又两种情况:一是客户自愿过来投资签单,填写投资分红协议,共计一式两份,一份交客户,一份交公司存档。客户交钱,公司开收款收据给客户,我们留一联,我们分公司在汇总收款后,计算工人开支、一些杂费和应当给当天返还的客户利息(协议上的红利)之后,剩余的钱打回深圳总公司。二是我们拿到这些款后,计算完工人开支、一些杂费和应当给当天返还的客户利息之后,由我或者张某丙负责向总公司汇款。我们把钱汇到孙某某说的账户上。三是我会不定期的将客户的投资分红协议和收款收据及你记录的进出打款明细账目,包括在银行向孙某某账户的打款小票及客户的每天的银行打款利息小票,还有不是用银行打款利息的的客户,是给的现金,客户会在利息薄签名,利息薄和银行打款利息票我会在我这里保留三个月,三个月后我回把利息薄寄回总公司。如果在平顶山市有好几天不上单,正好有客户有退单或要付客户利息,我就给孙某某说,孙某某就从总公司汇款给到我的账户工商银行或者张某丙建设银行的账户,但是这种情况很少。大部分是我们分公司用吸收的客户款返还利息。

2.证人孙某某证述,我们深圳总公司有分公司存在河南有两个,一个是在平顶山,另一个在新乡。平顶山分公司是2011年夏季的时候成立的,张某丁负责平顶山市分公司的业务。后来我和吴某某都只是口头上交代王萍让她在平顶山负责分公司的工作,没有以公司名义出具书面文书。我们公司市场部的人员对外宣传养鸭基地投资收益高回报的信息,招揽客户投资,然后公司将事先拟定好的合同与客户签订协议。我们吸收资金有两种方式,一是现金形式,直接交给财务人员;另一种是银行转账,吴某某让客户将款转到我的卡上。之后市场部就不存在了,就是由老客户宣传带新客户。平顶山分公司收取客户的资金给深圳公司汇款的具体数额我记不清了,我只知道王萍给我打过款。我记得有一笔50万元的款,另外的就是一、二万元的钱。这些款一方面是饲料款,一部分我用于给工人发工资了,另一部分还有购买鸭苗了。

3.证人张某丙证述,王萍是深圳兴源牧业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负责人,其他的人都是在平顶山招聘的。深圳兴源牧业有限公司是一个在惠州养鸭的公司,我没有去过养鸭基地,有好几批客户都去看过。我看到在办公室一个资料柜有五六本营业执照之类的本子。我只知道深圳牧业公司的法人代表叫孙某某,平顶山分公司是深圳牧业公司的一个分公司,就是在平顶山市找客户签订协议后收取客户的钱,然后把钱转到法人孙某某的账户上。

4.证人胡某某证述,我是从2011年6月份开始到深圳兴源牧业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工作的。深圳兴源牧业公司在平顶山市新华区工商局注册过。我于2012年11月底去过深圳公司的养殖基地,我当时陪同的郭某某还有其他几个客户一起去的,位置是在惠州市汝湖镇,在那里有三个养殖基地,其中一个在鸥村。公司是投资三农的企业,我看各种证件都很齐全。公司刚开始是由张某丁经理负责,2011年10月份左右,由一个叫王萍的担任公司负责人。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