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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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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玩忽职守一案再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8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卫刑再初字第2号 原公诉机关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何某某,男,1963年9月15日出生。 辩护人郑超,河南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玩忽职守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卫刑再初字第2号

原公诉机关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某某,男,1963年9月15日出生。

辩护人郑超,河南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某某玩忽职守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19日作出(2012)卫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又于2014年8月11日作出(2014)卫刑再初字第2号再审决定,对本案提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洪伟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何某某及其辩护人郑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3年3月30日,平顶山市新华区武庄村和平顶山市永泰房地产开发公司(简称永泰公司)签订协议,在武庄村土地上开发商品楼,建设“永泰小区”。2006年3月,被告人何某某调任平顶山市新华区地税分局西市场地税所所长,在工作中发现位于辖区内的市新华区西市场办事处旁正在建设的“永泰小区”工地没有申报纳税,于2006年5月25日、7月6日两次向该工地下发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永泰公司向西市场地税所申报纳税,永泰公司未申报,对此何某某未采取任何措施追缴,放任不管,致使永泰公司应当向地方税务局缴纳的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1392581.7元未缴。本案于2011年5月12日立案后,永泰公司丁永向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反渎局缴款170万元。

原审证据有被告人何某某供述、证人刘英杰、陈伟、王惠峰、丁克、丁永的证言、平顶山市新华区地税局任命何某某为西市场税务所所长的任职文件和任职证明、平顶山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关于对丁永一案纳税情况鉴定报告、新华区地税局西市场税务所对永泰小区下达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永泰公司在湛河区税务局纳税户的信息证明资料、平顶山市新华区焦店镇武庄村村委会与城建开发公司建安施工处、永泰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平顶山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税政法规科出具的答复函、丁永向平顶山市检察院交现金170万元的收款收据等。

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身为赋有税款征收职责的税务人员,明知开发商销售不动产应缴纳税款,不履行应尽的职责,给国家造成1392581.7元的重大经济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采纳。其辩护人对被告人何某某犯罪情节轻微,请求对被告人何某某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原判以玩忽职守罪,判决何某某免予刑事处罚。

公诉机关在再审中提出的意见同原审期间的指控意见。

再审中原审被告人何某某辩称,我作为西市场税务所所长,对辖区内流失这么多税款,我有一定的责任,是主观上的错误导致的,我愿意承担责任。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平煤四矿“永泰小区”工地的营业税征收,是属地管辖或是特殊指定管辖,在新华区地税分局西市场地税所的征税管理过程中并不明确。该情况也没有在被告人何某某的职责范围内明确规定。因为在本地区征税实践中确实存在有关平煤集团的应税劳务由市直属局管辖的情况。同时该工地2006年在行政区划上归属焦店镇,不属于西市场辖区。这就造成了新华区地税分局西市场地税所在针对该工地的具体工作出现混乱。2.2006年3月,被告人何某某一上任就排查了辖区内的税源,当发现平煤四矿“永泰小区”工地没有申报纳税后,分别于2006年5月25日和7月6日,两次向该工地下发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西市场办事处和公安机关相关人员都参与了西市场地税所的相关催税工作。充分说明,被告人何某某完全按照规章制度认真履行了职责。至于针对“永泰小区”工地连续两次以管辖为由拒绝申报纳税采取什么强制措施,已超出了被告人何某某的权限范围。综上,被告人何某某作为新华区地税分局西市场地税所的所长,对造成流失100多万元的税款的事实,主观上的管辖误解造成了没有针对相关问题给予足够重视,本案中,被告人何某某确实履行了自己的职责,与严重不负责任是有区别的,其犯罪情节轻微,且流失税款已经追回,请求对被告人何某某免予刑事处罚。

经再审审理查明,2003年3月30日,平顶山市新华区焦店镇武庄村民委员会和平顶山市城建开发公司建筑安装施工处第一项目经理部、平顶山市永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泰公司)签订协议书,协议约定双方在程平路北、平煤七小东侧武庄村土地上联建住宅三栋楼即“永泰小区”。2006年3月,被告人何某某调任平顶山市新华区地税分局西市场地税所所长,在工作中发现位于辖区内的市新华区西市场办事处旁正在建设的“永泰小区”工地没有申报纳税,于2006年5月25日、7月6日两次向该工地下发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永泰公司向西市场地税所申报纳税,永泰公司未申报,对此何某某未采取任何措施追缴,放任不管,致使永泰公司应当向地方税务局缴纳的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1392581.7元未缴。本案于2011年5月12日立案后,永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丁永于2011年6月21日向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缴款170万元。2015年1月15日该院反渎职侵权局出具情况说明,证明其单位于2011年元月发现丁永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偷逃税款1392581.7元,欠缴土地出让金786368元,在查处丁永上述犯罪时发现何某某玩忽职守造成国家经济损失1392581.7元。丁永的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二项共计2178949.7元,目前已挽回170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何某某供述,我是2006年4月20日调到西市场地税所工作,2008年4月至今在新华地税局矿工路中心税务所任副所长。西市场地税所的管辖范围和职责是新华区政府西市场办事处和青石山办事处辖区内的地税征收和管理。西市场地税所任(副)所长的工作职责是负责辖区内的企业,包括国营企业、集体企业、有限公司,还有外地企业在我们辖区内经营的税源管理、税务登记、变更、注销、征收等。其中税源管理工作包括对地税税种的巡查、巡管。我们全所共三人,还有陈伟、李韬。陈伟负责个体工商户的管理和所里征收管理,李韬负责个体工商户的管理和开车,我除了负责所里的全面工作之外,还具体负责有限责任公司、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等的地税税源管理。2006年4月20日新华地税局开会,宣布我任西市场税务所所长,我就和陈伟、李韬对辖区内企业的经营范围、地址、营业收入、纳税情况进行了解。然后和办事处的负责人员对辖区排查,在排查过程中,发现西市场程平路旁边有一施工工地,河南郸城县广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四矿永泰小区项目,经过多次了解,西市场办事处的王富伟向我们反映该工地是四矿永泰小区,2005下半年开工,该工程项目由河南郸城县广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建,项目负责人是丁永清,之后我们和办事处的协税管理员王富伟、王小艳等同志一起到该工地,见到丁永清向他了解该项目的基本情况,丁永清回答,他们是河南郸城县广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为四矿盖的家属楼,由四矿拔款,地是焦店镇武庄村的。我们向他要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等相关的资料,他说不在这里放。我们于2006年5月25日对其下达了平新地税限(2006)017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建筑合同等相关施工资料,然后又写了税收文书,丁永清签收了。在规定时间内丁永清没有提供相关的涉税资料,我们又去了几次,未找到丁永清,电话中丁永清说我们是给四矿盖的家属楼,我们由直属局管,不属于你们管,我们对他说,不管你是属于直属局管,还是属于我们管,都要提供施工资料,他说中,以后给你们拿去。2006年6月2日,局召开了税务分析会,参加人员有温玉茹局长、董国富等人,会上我汇报了四矿永泰小区等四个地方都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但规定时间内都没有提供。7月6日我和新华公安分局驻新华地税局工作人员刘英杰以及办事处的同志一起找到丁永清,第二次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送达了文书,丁永清签收,在7月份的例会上,我又向领导汇报了永泰小区经过多次催交报送资料无效。温局长说,和办事处联系一下,让办事处出面,采取措施,不行的话找些人堵住他们的门,把税款收过来。会后,我找了办事处的王富伟,对王富伟说可以采取一些手段,把税款收过来。我认为这一块税收是属于平顶山市地税局直属局管辖的。办事处和丁永清都说四矿永泰小区税款征收属于平顶山市地税局直属局管辖。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