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卫刑再初字第1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曹某。 辩护人李秋奎,河南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吕某某。 辩护人吴立浩,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以平卫检刑诉(2010)1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吕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于201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0年12月20日作出(2011)卫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书,二被告人没有提起上诉。被害人叶某某向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平顶山市检察院于2011年7月25日作出平检刑抗(2011)1号刑事抗诉书,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该抗诉书于2011年8月5日作出(2011)平刑抗字第1号刑事再审决定:1、指令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2、本案在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经再审,本院于2011年12月20日作出(2011)卫刑再初字第1号按撤诉处理决定书,向原公诉机关送达了该决定,本案结案。2013年5月30日,本院作出(2013)卫刑监字第1号再审决定书,认为(2011)卫刑再初字第1号按撤诉处理决定书确有错误,裁定:1.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2.本案在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 本院认为,现本案已由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对本案已没有管辖权,原判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本院(2011)卫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书及(2011)卫刑再初字第1号决定书。 审判长 路爱民 审判员 高 平 审判员 李喜峰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