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豫法刑申字第00514号
原审被告人黑某玉犯诈骗罪一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8日作出(2012)郑刑一终字第76号刑事裁定,维持中牟县人民法院(2011)牟刑初字第40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某新玉犯诈骗罪,判处有斯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原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诉人黑新玉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审查认为,本案符合应当重新审判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项、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一、指令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