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豫法刑申字第00098号
原审被告人钟某犯挪用公款罪一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4日作出(2012)郑刑一终字第16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钟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诉人钟某以“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构成挪用公款罪”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认为,本案符合重新审判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项、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指令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再审。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