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 知 书
(2014)豫法刑申字第00481号
朱某飞:
你因被告人董某建犯寻衅滋事罪一案,对禹州市人民法院(2011)禹刑初字第39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和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许中刑二终字第5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
经审查,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亦无明显不当。你所反映的应依法追究本案其他六名同案犯的刑事责任和司法人员违纪问题,应依法向相关机关反映诉求。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重新审判的条件,本院决定不对该案再审。 |